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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银集团:CDR发行申报通道开启,一文教你如何精准投资CDR

[ 发表时间:2018-06-14 11:22:11   ]

 Q:若遭遇CDR企业退市、重要股东解禁减持等问题,CDR投资者如何采取合法合理维权措施捍卫自身合法权益?A:应该说,当前相关部门对境内投资者保护作出了基础性的安排,尤其在退市保护机制、解禁减持制度方面提出要求。但具体的投资者参与标准、CDR暂停及终止上市情形和程序等规则,还需沪深交易所发布规则予以明确。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减持其持有的境内存托凭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在平等对待境内外投资者的总体原则下,此前证监会要求发行主体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境内投资者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也对发行CDR的试点企业提出了五方面投资者保护要求:

 1、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2、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在实现盈利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3、发行CDR的,应当确保CDR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

 4、存托人和托管人须将CDR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5、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CDR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

 在此基础上,CDR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维权:

 1、受损害的CDR持有人按照存托协议的规定,选择CDR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支持受损害的CDR持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CDR持有人可以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与试点相关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并据此申请仲裁。

 4、CDR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5、证监会“12386”热线可以适用于试点业务涉及的投资者诉求处理。

 最后做一下科普:何谓CDR。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DepositoryReceipt,CDR),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事实上,CDR与股票相似,都是权益性证券,但它们也有差别:

 1、CDR参与主体增加了存托人与托管人,分别承担存托职能与托管职能。

 2、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实际上享受基础股票的分红、投票等基本权利,但这种股东权利不能直接行使,需通过存托人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