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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 发表时间:2019-03-29 15:35:5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闽税发〔2019〕30号)精神,从2019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为确保职能划转后医保经办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保经办业务调整

1、为做好缴费数据移交工作,2019年3月30日至3月31日,医保窗口停止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业务,不受理城乡居民新生儿参保登记及城乡居民医保补缴事项。

2、从2019年4月1日起,医保窗口继续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及超出规定时间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参保居民自行通过税务缴费方式缴纳居民医保费。

原已办理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且在2018年度前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需补缴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2019年4月1日起,可直接通过税务缴费方式办理补缴,不需要到医保窗口办理。

3、城乡居民在下沉社区服务平台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后,应及时通过税务缴费方式办理缴费。

二、关于税务缴费方式

在职能划转后,费款入库模式调整,原由医保部门征收缴入基金收入户改为税务部门收缴入国库,缴费渠道发生改变。从2019年4月1日起,参保居民可以通过闽税通APP、云闪付APP、“福建税务”公众微信号、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理缴费手续,具体以税务公告为准。

城乡居民在参保登记及缴费过程中如有疑问,也可拨打12366(税务缴费)、968906(医保政策)详情咨询。

特此公告。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