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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公安出台20条举措服务民营企业

[ 发表时间:2019-01-02 09:58:54   ]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吕洋报道 从2019年新年伊始,沈阳市公安局即结合 “万人进万企”活动,制定出台了20条新举措,以及服务民营企业“十个严禁”纪律规定。

其中,在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办证落户方面放宽限制,实行即来即办、预约上门等便捷服务。民营企业赴港澳商务活动、口岸签证等出入境服务方面提供便利,再次压缩赴港澳商务备案时限、开通外国管理技术人员24小时口岸服务。减少企业公章刻制备案环节,取章时限由24小时缩短至8小时。延伸交警服务职能、民营企业购车上牌、机动车检验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在严格落实危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为有需要的民营企业搭建沟通平台,提供危险品的转让、暂存和销毁渠道。

为设立保安公司的民营企业实行主动上门审验、政策讲解,通过“沈阳保安信息网”实现保安员考试发证“一站式”服务。在全省公安机关率先开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手机APP,24小时为民营企业提供在线审核,积极为企业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结合 “万人进万企”,根据民营企业需要,指定民警担任“安全员”,帮助企业加强安防建设和教育培训,及时调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重点关注民营企业信息系统安全,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利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破坏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慎用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侦查措施。准确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全面清理尚未办结的涉民营企业积案,建立民营企业投诉举报“一案双查”制度,出台“十个严禁”纪律规定,确保公安机关执法规范,杜绝办案人员违法违纪。

20条新举措

1

凡在我市创业、就业的企业人才,只要符合3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大专学历的;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的;5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均可在沈落户。落户时,持毕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派出所即来即办。

2

民营企业申报建立集体户口,派出所实行即来即办;办理户口业务时,免收户口簿工本费。

3

开通服务民营企业的身份证办理“绿色通道”,对企业内部本市户籍员工办理或换发身份证件达到5人以上的(首次申领除外),可由属地公安机关提供预约上门办理,最大化节约企业生产经营时间。

4

对雇佣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民营企业,在办理居住证时可由属地公安机关提供预约上门、集中受理相关证明材料,对已办理完毕的,可由派出所登门送证。

5

全力支持我市民营企业赴港澳地区开展商务活动,将企业办理赴港澳商务备案的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

6

为民营企业紧急邀请来华、且来不及在境外办理入境签证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快速便捷的24小时口岸签证服务。

7

在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如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时可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8

民营企业因转产、停产、搬迁需处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公安机关可根据企业需要,协助联系具有接收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让、暂存,或协助联系处置单位及时销毁,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9

将企业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专区”,由“服务专区”统一采集、上传印章刻制相关信息,用章单位既可以选择在“服务专区”备案,也可以选择到印章制作企业备案;取章时限由24小时压缩至8小时。

10

在车管所设立民营运输企业“绿色通道”窗口,配备专人为企业优先办理抵押登记、注册登记等各项车管业务;同时为企业提供预约登门查验机动车、信息查询、法律咨询等服务。

11

延伸拓展公安交警服务职能,对民营企业一次性购买5台以上机动车的,可提供上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业务;对一次性办理5台以上机动车检验业务的,可向检测机构预约办理;对货运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检测“两检合一”,两项业务只上一次线即可检验完毕,切实减少企业负担。

12

主动对设立保安公司的民营企业实行上门审验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做好政策法规和申请要件等准备工作;建设“沈阳保安信息网”和微信公众号,开通保安员考试网上预约报名、保安员招聘等网上服务,全面推广保安员考试发证“一站式”服务。

13

申请办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审批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对已经审批过的申请企业,手续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有需求的可提供上门服务。

14

通过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管理手机APP,为易制毒化学品民营企业提供在线申请服务,公安机关随时对上传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批,为企业节约成本。

15

依托沈阳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提供网上报案、咨询和法律求助等法律服务,提高执法办案效能;坚持公平公正理性文明执法,防止出现僵硬执法造成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

16

建立投诉举报“一案双查”制度,凡是民营企业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投诉举报,在审查办案单位执法是否恰当的同时,也要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妥善处理、及时反馈。

17

根据需要为民营企业选派“安全员”,建立完善常态警企联系机制,指导企业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协助查找并整改安全隐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内部安全稳定。

18

全面加强对民营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的预警防范和等级保护,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对民营企业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害民营企业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

19

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行为;全面清理尚未办结的涉民营企业积案;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插手干预经济纠纷。主动做好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提示经济犯罪风险,提出预警防范性建议,实现对民营企业精准服务。

20

快速受理民营企业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负责制”,坚持快速出警、有案必查、及时反馈;慎用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侦查措施,严格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手段,准确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最大限度减小因侦查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个严禁” 纪律规定

1.严禁以办案为由,随意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肆意入企检查、乱罚乱处;

2.严禁采取“一刀切”“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做法,处理涉企生产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

3.严禁采取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办理涉企案件;

4.严禁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指定,对无管辖权的涉企案件立案侦查;

5.严禁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刑交叉案件中,未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立刑事案件开展工作;

6.严禁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采取先拘留、先扣押、先立案后取证措施办理涉企案件;

7.严禁刑事执法介入涉企经济纠纷;

8.严禁在办理涉企信访投诉中,不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9.严禁歧视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实行不平等保护措施,搞选择性执法;

10.严禁其他涉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先行停止执行职务,并视情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干部责任。情节轻微的,责任民警予以全局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责任民警予以年度公务员考核不称职,单位主管领导予以停止执行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免职;后果严重的,单位“一把手”予以停止执行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同时,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主动对设立保安公司的民营企业实行上门审验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做好政策法规和申请要件等准备工作;建设“沈阳保安信息网”和微信公众号,开通保安员考试网上预约报名、保安员招聘等网上服务,全面推广保安员考试发证“一站式”服务。

13、申请办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审批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对已经审批过的申请企业,手续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有需求的可提供上门服务。

14、通过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管理手机APP,为易制毒化学品民营企业提供在线申请服务,公安机关随时对上传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批,为企业节约成本。

15、依托沈阳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提供网上报案、咨询和法律求助等法律服务,提高执法办案效能;坚持公平公正理性文明执法,防止出现僵硬执法造成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

16、建立投诉举报“一案双查”制度,凡是民营企业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投诉举报,在审查办案单位执法是否恰当的同时,也要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妥善处理、及时反馈。

17、根据需要为民营企业选派“安全员”,建立完善常态警企联系机制,指导企业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协助查找并整改安全隐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内部安全稳定。

18、全面加强对民营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的预警防范和等级保护,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对民营企业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害民营企业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

19、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行为;全面清理尚未办结的涉民营企业积案;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插手干预经济纠纷。主动做好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提示经济犯罪风险,提出预警防范性建议,实现对民营企业精准服务。

20、快速受理民营企业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负责制”,坚持快速处警、有案必查、及时反馈;慎用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侦查措施,严格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手段,准确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最大限度减小因侦查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个严禁”纪律规定

一、严禁以办案为由,随意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肆意入企检查、乱罚乱处;

二、严禁采取“一刀切”“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做法,处理涉企生产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

三、严禁采取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办理涉企案件;

四、严禁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指定,对无管辖权的涉企案件立案侦查;

五、严禁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刑交叉案件中,未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立刑事案件开展工作;

六、严禁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采取先拘留、先扣押、先立案后取证措施办理涉企案件;

七、严禁刑事执法介入涉企经济纠纷;

八、严禁在办理涉企信访投诉中,不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九、严禁歧视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实行不平等保护措施,搞选择性执法;

十、严禁其他涉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先行停止执行职务,并视情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干部责任。情节轻微的,责任民警予以全局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责任民警予以年度公务员考核不称职,单位主管领导予以停止执行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免职;后果严重的,单位“一把手”予以停止执行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同时,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