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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困难人员由政府代缴

[ 发表时间:2019-02-02 11:00:57   ]

厦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提高啦!昨日,厦门市人社局发布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厦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了缴费标准,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了待遇水平。

今年1月起,厦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从每月100元调整为200元,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从45元调整为50元。调整后,个人缴费档次从原来的100元-4000元、13个档次调整为200元-4000元、12个档次,即取消100元的档次,其他缴费档次的金额不变。每月缴费补贴标准从原来的45元-90元提高到50元-230元,缴费补贴标准大幅提高。

今后,市人社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国家、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待遇情况,适时提出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

对于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月200元)。超过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要变更参保信息应于今年2月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已参保的城乡居民若要变更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参保身份)的,应于今年2月向居(村)委会办理变更。

原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标准缴费的已参保城乡居民,系统将2019年度缴费档次自动调整为200元,无需办理变更。参保的城乡居民为特困人员,但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身份非“特困人员”的,也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扣费期为今年3月4日至5月25日。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在规定的年度扣费期内存足款项,税务部门在年度扣费期将直接进行扣费;采用居(村)委会代收代缴的,各居(村)委会应代收本居(村)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年度扣费期内向税务部门(或通过税务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今年年初办理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应尽快完成缴费。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于今年12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税务网站、微信的银联在线缴费方式补缴。(记者 吴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