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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大典型案例

[ 发表时间:2018-11-29 08:52:05   ]

沈阳网、沈报融媒讯(记者崔严)11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十个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梳理出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个案件,是沈阳市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梳理出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有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的“村霸”,有“能骗则骗、不行就抢”的设局诈骗抢劫集团,有“套路贷”暴力讨债恶势力集团,有成立公司采取非法手段控制农村资源的犯罪团伙,有开设赌场收敛巨额钱财的赌博团伙,有收受财物故意伤害举报人的犯罪团伙,涉及恶势力犯罪的多种表现形式,处理结果体现了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

发布会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侯某等五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犯罪上诉一案,该案由市法院段文龙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前,皇姑法院张立斌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了杜某某等5名被告人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一案,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11月12日,大东法院马巍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谷某某等17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列案,案件涉及11个罪名31起犯罪事实,庭审持续三天近30个小时,该涉黑案件及保护伞案件将于12月下旬宣判。下周二,市法院朱晓光副院长还将担任审判长审理闫某等11名被告人恶势力团伙故意伤害致死、开设赌场一案。

另据记者了解,截至11月27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58件199人。其中,涉黑案件5件23人,均为谷某某涉黑系列案件及保护伞案件;涉恶案件53件176人,罪名涉及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全市法院现已公开宣判22起涉黑涉恶案件,100名被告人被依法从严判处刑罚。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人,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31人,判处财产刑共计人民币2240万元,判处五年以上重刑比例和财产刑处罚力度明显高于普通刑事案件。

【案例1】被告人侯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一案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侯某刑满释放后成为基层组织两委人员,纠集张某某、吴某某、温某某等人在新民市大柳屯镇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多次肆意持械殴打他人,为攫取不法经济利益,采取威胁、恐吓、阻挠等方式恶意竞标,垄断农村土地资源,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在新民市大柳屯地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侯某为首,张某某、吴某某、温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2016年被害人郭某与另案处理的涉案人员王某某的嫂子牛某某,共同参与新民市公主屯镇某村村主任的竞选,竞选结果牛某某当选了该村村主任。2016年4月17日,郭某在与牛某某通电话的过程当中,因竞选职务一事产生纠纷,王某某遂与郭某相约在新民市公主屯镇黄家山道口见面,而后王某某纠集被告人侯某、吴某某、单某某(男,2016年6月27日户口注销)、温某某(在逃)、李某某等人在新民市公主屯镇下洼子村村委会西侧马路上对被害人郭某进行殴打后,强迫被害人郭某开车搭载王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去王某某家;途中在公主屯镇下洼子村与郎家山道口,被告人侯某、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再次对被害人郭某进行殴打;郭某迫于上述人员的暴力开车前往王某某家,在院内王某某指使被告人侯某、吴某某伙同他人第三次对郭某实施殴打。被告人侯某、吴某某等人的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郭某头部、面部、身体多处受伤,经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双眼部挫伤、口唇粘膜破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4月25日20时许,在新民市大柳屯镇侯油坊村甲2号侯油坊村奶牛场附近的村路上,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白色CRV吉普车搭载被告人侯某、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搭载被害人许某的黑色现代轿车,因会车远近光灯调整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吴某某遂驾车将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别停。在双方下车理论过程中,被告人侯某、吴某某、张某某持刀、镐把等械具对刘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头部、胸部、牙齿受伤;殴打后被告人侯某搭乘刘某某驾驶的黑色现代轿车往侯油坊方向开,同时指使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将被告人侯某的妻子宋某某接到事发地,意图阻止被害人刘某某同乘人员许某报警。行驶至大柳教堂附近时,被害人刘某某再次被吴某某驾驶的白色CRV吉普车别停,因宋某某得知被害人许某报警,在质问其的同时强行将许某拽至车下,后二人发生厮打,见状,被告人侯某、吴某某、张某某共同帮助宋某某用拳脚对被害人许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许某头部、背部、胳膊、腿部受伤。经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牙齿部分缺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许某头皮挫伤、右上肢软组织挫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左下肢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4月,新民市大柳屯镇某村村委会以公布底价后投暗标的方法,将300多亩开荒地对本村村民进行发包。某村村民李某某1得知此事后,意欲多承包上述土地,遂将该想法告知被告人安某某,因被告人侯某在大柳屯镇一带有一定势力,老百姓惧怕侯某等人,被告人安某某遂找到被告人侯某帮忙竞拍土地,又因被告人李某某曾于2004年至2008年担任新民市大柳屯镇某村委会主任,了解土地发包一事,被告人侯某又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几人共同商定欲以底价承包土地后再次转包给某村村民,从中获利。2017年4月8日,被告人侯某伙同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安某某等人来到新民市大柳屯镇某村竞拍现场,商定以某村村民王某某1的名义以底价进行投标,投标活动开始以后,由被告人李某某与温某某(另案处理)向在场村民扬言“谁都不许投标,只让王某某1投标”,并以威胁、辱骂、撕扯等方式阻止某村村民参与投标,被告人侯某、张某某、吴某某、安某某等人亦在竞拍现场造势,使现场村民迫于几名被告人的压力不敢投标。最终王某某1以其本人或其亲属的名义,以竞标底价购得土地200余亩,总价为人民币237 000元。当日下午,在李某某1家,被告人侯某等人组织某村村民将买到手的200余亩土地以加价的方式再次进行发包,当天共获得卖地款292000元。所获利益由被告人侯某和李某某进行分配,王某某1分得人民币3000元,安某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李某某1分得人民币6000元,吴某某和张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李某某分得人民币17000元,其余获利归被告人侯某所有。2016年11月22日17时许,在新民市大柳屯镇侯油坊村115号姚某某家中,杨某某因生子一事宴请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梁某某等人。在喝酒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梁某某因言语不和产生纠纷,姚某某将被告人张某某劝走。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回到现场时,从衣袖拿出一把尖刀将梁某某的左眼部、腹部、膝盖多处扎伤。经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外伤致左侧眼球缺失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膝盖、左腹壁外伤创口致瘢痕形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1.被告人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3.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4.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5.被告人安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被告人侯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安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七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侯某、张某某、吴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许某经济损失25 716.15元。

【案例2】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王某某、刘某、籍某某抢劫、诈骗一案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能骗则骗、不行就抢”的设局诈骗抢劫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并组织被告人姜某某等六人,以嫖娼为名骗取被害人嫖资及押金,遇到被害人反抗或不配合情形即实施暴力殴打,同时安排人手负责望风并协助恐吓、殴打嫖娼人员。上述多名被告人先后在沈阳市和平区、大东区、皇姑区、于洪区等地多次实施暴力抢劫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纠集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籍某某、金某某、刘某以及施某、禚某、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成从事抢劫、诈骗活动的犯罪集团。该集团组织结构固定、分工明确,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获取嫖娼人员信息,安排被告人刘某、施某、禚某冒充卖淫人员与被害人见面,并由被告人姜某某负责带领被害人到指定地点,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以收取嫖资及押金的理由骗取钱财后借机逃跑,遇到被害人反抗或不配合情形实施暴力殴打,同时安排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籍某某、金某某负责望风并协助恐吓、殴打嫖娼人员,保证犯罪行为的顺利进行。2017年1月至2月间,该犯罪集团在沈阳市和平区、大东区等地多次以上述手段劫取、骗取被害人钱财。1.2017年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金某某、籍某某、禚某、李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某号某单元楼口,对被害人候某某进行殴打并当场劫取人民币500元及白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害人候某某下唇粘膜裂伤、1┼牙脱落、 ┼牙冠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2017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施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某楼下,对被害人董某进行殴打并当场劫取人民币6500元。经鉴定,被害人董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轻伤二级。3.2017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籍某某、金某某、刘某、施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某号楼下,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并当场劫取人民币1100元。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右眼钝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2017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籍某某、金某某、刘某、施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西街某号楼下,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当场劫取人民币800元。5.2017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施某,在沈阳市皇姑区柳条湖街某北塔小区内,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00元。6.2017年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施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某号楼下,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000元。7.2017年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籍某某、刘某、施某,在沈阳市于洪区东湖街某号楼下,骗取被害人麻某某人民币3000元。8.2017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籍某某、刘某、施某,在沈阳市于洪区东湖街某号楼下,骗取被害人戴某人民币800元。9.2017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籍某某、金某某、刘某、施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某号楼下,骗取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1800元。10.2017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籍某某、金某某、刘某、施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某号楼下,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00元。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籍某某、金某某、刘某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500元。

裁判结果:1.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依法上缴国库。2.被告人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依法上缴国库。3.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上缴国库。4.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上缴国库。5.被告人籍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上缴国库。6.被告人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7.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上缴国库。追缴赃款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元,依法返还被害人。

【案例3】被告人陈某某、郭某、董某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一案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发放“套路贷”后又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通过与被害人签订虚高、阴阳借款合同的方式确立非法借贷关系,并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害人偿还超出合法借贷的债务,数额巨大。该团伙通过事先预谋、采取事前拍摄演习视频等形式,固定犯罪模式,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犯罪,进而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社会正常借贷秩序,威胁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郭某、董某某伙同牛某、孙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经事先编排、分工负责拍成演习视频,通过殴打及言语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在借款时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在被害人不能按期按照虚假借款合同偿还欠款时,采取殴打、威胁、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索取非法债务,同时,在索取上述非法债务时非法拘禁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4日,被害人何某欲偿还信用卡欠款与被告人陈某某、郭某、牛某欲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后陈某某、郭某、牛某及“胜哥”,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在何某实际所得借款人民币5,500元的情况下,迫使何某签订一份20,000元和一份30,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并将何某的医保卡、工资卡、公积金卡及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扣押,此后,何某按照与郭某等人的口头约定每月还款人民币1,700元,累计还款10个月,共计还款人民币17,000元。2016年10月,何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某号某公馆某室内,再次与郭某、陈某某欲借款人民币10,000元,在何某签订一份20,000元和一份30,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后,何某实际所得借款人民币8,500元,在何某对陈某某扣下人民币1,500元提出质疑时,遭到陈某某和郭某的殴打。2017年5月份的一天,陈某某给何某打电话,以清帐为由让何某将剩余款项全部还清,在何某答复其手中无钱偿还的情况下,陈某某让何某再次借款以偿还未还清的款项,并让其与郭某联系。何某与郭某联系后,在郭某驾驶的车辆内,郭某、陈某某让何某签订一份20,000元和一份50,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在何某对合同数额提出质疑后,遭到陈某某、郭某的威胁、谩骂及殴打,后在何某未收到实际借款的情况下被迫与被告人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且并未拿到任何钱。何某仍按照郭某、陈某某的口头约定,每月还款人民币3,000元,累计还款6个月,共计还款人民币18,000元。2.2016年9月8日,被害人张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某号某公馆某房间内,欲向被告人陈某某、郭某、董某某等人借款人民币60,000元,陈某某与郭某短暂交谈后,决定按借款金额收取30%的利息,在张某某提出不在此处办理后,遭到陈某某等人的辱骂、威胁,将张某某的身份证拿走,并告知张某某次日再来。2016年9月9日,张某某来到上述地点,在明确表示不想办理贷款后,遭到陈某某、郭某等人的恐吓,并要求张某某签订一份60,000元和一份80,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张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12,000元。此后,张某某从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1月,支付给陈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于2017年2月份开始,支付给陈某某“逾期款”共计人民币5,500元。2017年11月22日20时许,郭某、董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一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张某某拖至郭某车内,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郭某、董某某在与陈某某汇合后,迫使张某某给其父母打电话要钱,张某某拒绝后,陈某某、郭某、董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张某某给其父亲打电话,遭到其父拒绝后,陈某某、郭某、董某某将张某某带至上述盛华公馆某房间内陆续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近24小时。次日,在张某某的父亲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40,000元后,陈某某等人让张某某离开。3.2017年1月8日,被害人邢某欲将抵押的金项链赎回,在辽宁省阜新市兴隆大家庭某座某楼一房间内,向被告人陈某某、郭某、牛某借赎回金项链的款项,郭某在花费人民币14,000元赎回该金项链后,并未将该金项链交还邢某,仍要求邢某签订一份30,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邢某在偿还郭某人民币15,000元后,于2017年7月8日到达上述地点与陈某某、郭某、董某某、牛某面谈,要求取回金项链后再继续履行上述借款合同,遭到上述四人的殴打、恐吓,在未支付任何对价情形下,逼迫邢某签订一份“自愿”将金项链出售给陈某某的合同,同时将邢某的母亲骗至上述地点,在殴打、威胁下,强迫邢某母亲签订了一份35,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2017年8月8日,在邢某未偿还钱款后,上述四人来到邢某的家中,进行打砸,并对邢某进行殴打、威胁。邢某父亲迫于无奈将其车辆出售,并于次日将售车款人民币26,000元交给郭某。4.2017年9月20日,被害人杨某在辽宁省阜新市兴隆大家庭某座某楼一房间内,欲向被告人陈某某、郭某、牛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要求杨某签订一份50,000元和一份100,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在杨某质疑合同金额后,三被告人对杨某进行殴打,并强迫其签订上述两份借款合同,杨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14,000元,身份证、工资卡均被三被告人扣押。2017年11月20日,杨某因故未能及时还款,郭某、陈某某、牛某、董某某来到杨某家中,进行打砸,在杨某家中居住,并将杨某强行带至上述借款地点,陆续限制其人身自由达48小时,在杨某家人支付郭某等人人民币52,000元后,让杨某离开。5.2017年11月14日,被害人赵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某号某公馆某房间内,欲向被告人郭某、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要求赵某某还款人民币25,000元,赵某某拒绝借款时,遭到郭某、陈某某的殴打和威胁,赵某某被迫签订了一份25,000元和一份50,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后赵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8,000元。赵某某在偿还2,500元后,陈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6.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关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某公馆某房间内,欲向被告人陈某某、郭某、董某某用身份证办理无抵押贷款,借款人民币10,000元,陈某某要求关某某还款人民币25,000元,并要求关某某签订一份25,000元和一份50,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后威胁关某某如不按时还款就使用50,000元的合同向其家属索款,同时,以关某某信用不好为由,将关某某红色iPhone7plus手机、身份证抵押于陈某某等人,关某某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7,000元。2017年12月初,关某某因需要使用身份证向陈某某交纳身份证抵押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21日,关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人民币2,500元后,陈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7.2017年12月18日,被害人张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31号附近被告人郭某驾驶的白色本田飞度轿车内,欲向郭某、陈某某、董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要求张某签订一份30,000元和一份60,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在张某不情愿继续借款的情况下,遭到三被告人辱骂,后张某在签订上述两份借款合同后,实际得到借款人民币4,800元。2017年12月21日,在上述借款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郭某、董某某找到张某,索要人民币30,000元,在张某称被告人索要金额过高后,遭到三人的殴打,后张某逃脱。上述三人遂来到张某家中,采用滋扰、纠缠、谩骂、哄闹等手段逼迫张某家属还钱,期间,张某家属报警,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道义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涉案人员带至派出所了解情况,后陈某某将牛某和孙某找到道义派出所,上述五人在派出所门外阻止张某及家人离开,张某的哥哥张帅被迫通过微信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但陈某某等人仍然要求按照人民币30,000元进行偿还,后道义派出所民警将张某等人送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大北派出所。被告人陈某某、郭某、董某某于2017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1.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3.被告人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郭某、董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八千六百元,返还被害人。

【案例4】被告人石某、傅某某、石某某、关某某、曲某某、王某、方某寻衅滋事一案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成立所谓“有限公司”后,采取非法手段控制农村资源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被告人石某、傅某某等七名被告人采取追逐、拦截、恐等非法手段迫使运输司机加入其非法成立的诚信粪业投资有限公司,接受其统一指挥,通过垄断方式控制辽中地区牛粪市场价格,进而达到从中谋取利益的目的。辽中区为农业区,养殖产业占一定比重,肉牛养殖为当地支柱产业,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辽中区肖寨门镇、朱家房镇等地的养牛户、包粪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和朱家房镇养牛户众多,每天产出大量牛粪;海城市温香镇和望台镇大棚户众多,需要大量粪肥。由于市场供求关系需要,多年来,有大量拉粪车常年奔跑在两地之间,通过贩卖牛粪从中赚取差价来谋生。为追求更大利益,这些拉粪车大部分存在改装、改型及超载问题,经常会受到交警、路政和运管部门的管理和处罚。被告人石某、傅某某从中看到机会,产生了利用“粪车司机因拉粪车存在违法而害怕处罚”的心理、以承诺“拉粪车辆被交警、路政、运管拦截由他们负责”为条件来获取利益的想法。2017年2月末至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石某、傅某某等人组织被告人关某某、方某、曲某某、石某某、王某,以上述条件诱使在两地之间拉粪的司机共92人加入其非法成立的诚信粪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粪业”),并向其收取保路费。为使粪车司机能够主动交纳上述费用,诚信粪业通过控制粪车司机出车时间、限定收粪价格,迫使因牛粪无法及时拉出而害怕污染环境、传染瘟疫的养牛户、包粪户低价出售牛粪,从而使粪车司机多赚取差价后作为保路费上交。2018年4月中旬,为防止粪车司机不接受管理、私自拉粪或者抬高粪价,又向其收取保证金。在此过程中,各被告人在产业大道辽阳市某镇附近(后改变地点至唐马寨路段附近)、辽中区某镇某村“大奎商店”设置卡点,多次采用追车、截停、言语威胁等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使粪车司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从而向其交纳费用。在近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各被告人共计收取保护费、保证金人民币25万余元。同时,各被告人控制粪车出车时间、垄断区域牛粪市场的行为,不仅给辽中区肖寨门镇、朱家房镇等地的养牛户、包粪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

裁判结果:1.被告人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被告人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3.被告人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4.被告人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5.被告人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6.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7.被告人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向各粪车司机收取的费用依法予以追缴。被扣押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5】被告人杜某某、方某某、高某某、国某、周某强迫交易一案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采取非法手段强迫外地旅客接受高价服务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该团伙经事先预谋,通过发放高额提成名片,诱使司机将外地旅客带来进行消费,在被害人提出异议或反抗时,该团伙采取言语威胁、堵门等手段,多次强迫多名被害人接受高价按摩服务。该恶势力团伙涉案人员固定、针对外地人作案,具有持续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2018年2月2日至3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纠集被告人高某某、国某共同预谋后,在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共同投资租房开设某养生按摩会所,勾结被告人方某某、周某,给出租车司机发名片,承诺每送一人给出租车司机350元的提成,诱使出租车司机拉外地来沈被害人到某养生按摩会所进行按摩。被告人高某某、国某及雇佣的朱某某(另案处理)引诱被害人做高价按摩,当被害人结账发现消费价格高时,五被告人对被害人采取语言威胁及堵门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接受高价消费。被告人杜某某纠集被告人方某某、高某某、国某、周某,形成较为稳定的恶势力,以胁迫手段强迫被害人接受服务,扰乱社会市场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3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方某某、国某、高某某、周某在某养生按摩会所引诱被害人莊某某做高价按摩后,强迫被害人莊某某消费人民币1600元。2.2018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方某某、国某、高某某、周某在某养生按摩会所引诱被害人颜某某做高价按摩后,强迫被害人颜某某消费人民币1000元。3.2018年3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方某某、国某、高某某、周某及朱某某在某养生按摩会所引诱被害人刘某某、王某、齐某做高价按摩后,强迫齐某消费人民币1500元,强迫刘某某、王某消费人民币240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迫给被告人周某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1200元,被迫写了1200元欠据,被告人周某又将刘某某身份证拍照。

裁判结果:被告人杜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方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国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6】被告人朱某某、邢某、张某某敲诈勒索一案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人数较多、有预谋的、利用事前安排的固定套路进行侵财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经事先精心预谋、演练后,利用手机微信平台寻找不特定被害人,仅在2018年1、2月份就实施了两起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该团伙犯罪手段隐蔽、危害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为体现“打早打小”的政策要求,故对该团伙予以及时打击处理。本案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后续到案的同案犯也多为主动投案,法院在量刑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与成某(在逃)、殷某某(另案)预谋以假借办理无需留置车辆、仅在抵押车辆上安装定位装置即可取得贷款的名义为诱饵,先由充当中介的人员利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寻找急于用钱的外地车主,并向车主提供虚假抵押手续,待车主利用虚假抵押手续签完合同并得到贷款后向其收取中介费,再以能够继续办理二次贷款为由诱骗车主拆除安装在抵押车辆上的定位装置,并向车主收取拆除费,待车辆定位装置拆除后,在充当中介的人员假意带领被害人前往办理第二次贷款的途中,多名涉案人员驾车追赶并拦截住被害人车辆,以车主私自拆除车辆定位装置违反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且提供虚假手续进行贷款,如果不支付违约金就向公安机关告其诈骗为由相要挟,强行将贷款全部收回并以违约金的名义向车主勒索钱财而实施犯罪活动。经预谋后,被告人朱某某找到被告人邢某,被告人邢某同意加入并认可将其经营的且已转租给被告人朱某某使用的位于沈阳市辽中区某小区的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车行”)作为犯罪活动场所。被告人朱某某又找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1(另案)、朱某某2(另案)、徐某某(另案)、殷某(另案)、卜某某(另案,已逮捕)、周某(另案),共同预谋实施犯罪、进行定位装置拆除演练及周密部署,具体人员分工如下:被告人邢某负责购买、安装定位装置,并与他人一起拦截车辆、要挟车主;被告人张某某负责与他人一起拦截车辆、要挟车主;朱某某1负责提供贷款本金,与他人一起拦截车辆、要挟车主,且就违约金数额与车主谈判;朱某某2负责提供贷款本金,与他人一起拦截车辆、要挟车主,充当车行老板就违约金数额与车主谈判,并收取违约金;徐某某充当文员与车主签合同,并计算违约金数额;殷某负责与他人一起拦截车辆、要挟车主;成某与殷某某充当中介,负责在互联网上寻找作案目标,与车主交流并诱使车主利用虚假手续办理车辆贷款,劝说车主私自拆除定位装置,并收取中介费;卜某某充当中介及负责驾车;周某负责拆除定位装置并收取拆除费。被告人朱某某纠集上述多名涉案人员,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为诱饵,连环设局迷惑车主,进而达到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某某为首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组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月8日,在沈阳市辽中区某车行及辽中区外环路附近,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邢某、张某某、成某、殷某某、朱某某1、朱某某2、徐某某、殷某、卜某某、周某,采用上述手段,在收取被害人王某、张某某1中介费人民币11 000元和定位装置拆除费人民币500元后,以不支付违约金就报警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王某、张某某1索要人民币40 000元,并将先前支付给被害人的贷款收回。被害人王某、张某某1于次日将人民币40 000元交给朱某某2等人。2.2017年2月17日,在沈阳市辽中区某车行及辽中区外环路附近,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邢某、张某某、成某、殷某某、朱某某1、朱某某2、徐某某、殷某、卜某某、周某,采用上述手段,在收取被害人徐某中介费10 000元和定位装置拆除费人民币1200元后,以不支付违约金就报警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徐某索要人民币50 000元,并将先前支付给被害人的贷款收回。被害人徐某于2017年4月6日将人民币50 000元交给朱某某等人。综上,本案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02 700元。

裁判结果:1.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被告人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3.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7】被告人李某,吴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罪一案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发现并依法移送涉案线索,公诉机关补充追加重要犯罪事实,进而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发放高利贷,多次纠集他人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讨债,扰乱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2014年以后,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与他人合伙在新民地区进行高利放贷,为强索债务,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纠集彭某某、王某某、姜某、王某某1(均另案处理)李某、吴某某等人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肆意损毁他人财物、滋扰债务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在新民地区产生恶劣影响。1.2016年4月17日,被害人吴某某1向王某(实际出借人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0 000元,由石某某、吴某某2进行担保。后因被害人吴某某1怠为还款,王某将吴某某1、石某某、吴某某2起诉至新民市人民法院。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1返还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 000元,利息人民币4 800元,石某某、吴某某2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吴某某1未履行判决内容。2018年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索取债务指使彭某某带着姜某和王某某前往新民市姚堡乡某村吴某某1家中索要欠款未果。被告人张某某遂组织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姜某、彭某某、王某某1等人于当日13时许,再次到被害人吴某某1家索取债务,采用殴打、撕扯等方法将被害人吴某某1从其家中强行带至新民市后小庙胡同一名为“拉卡拉”的门市房内,张某某指使李某、吴某某等人多次殴打、威胁,并要求吴某某1还钱。当日16时许,吴某某1从其外甥王某某2处筹得人民币10 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让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开车拉着吴某某1到姚堡乡加油站附近取钱,后吴某某1要求跟车返回新民,到达新民后吴某某1自行离开。当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某火锅店内分给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及彭某某、王某某、王某某1、姜某每人人民币700元。案发当日王某某2陪同被害人吴某某1到新民市人民医院就诊,因害怕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到该院与被害人吴某某1再次发生矛盾,未在该院诊治,遂先后前往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门诊治疗,被害人吴某某1经医院诊断为复合性外伤、头外伤、胸壁损伤,经沈阳市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某1头皮挫伤、左胸壁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向新民市某乡某村窦某某1催债未果后,指使彭某某、王某某、姜某、王某某1等人去拆窦某某1名下的大棚,彭某某等人雇佣4名力工,到达新民市某乡某村村部附近的棚区,在彭某某等人指挥下4名力工将窦某某2(窦某某1的姐姐)家大棚、裴某家大棚拆毁。后经某派出所调解,彭某某等人赔偿裴某人民币4 000元。经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大棚塑料、大棚绳子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3 385元。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带领彭某某、王某某、姜某、王某某1等人到新民市东蛇山子乡某村某食品有限公司找邓某某催债,因邓某某未还钱,张某某便指使彭某某、王某某、姜某、王某某1等人先后四日不分昼夜在邓某某的厂办公室吃住,并称不还钱就不走,邓某某被迫在第五天的时候筹钱还给了张某某一部分钱后(20 000元左右),张某某才指使彭某某等人离开。

裁判结果:1.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3.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将已经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 000元,返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1。

【案例8】周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等三十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罪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涉案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开设赌场收敛巨额钱财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被告人周某某自2014年起至2017年12月,先后纠集本案其他被告人,长期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经营时间长、参赌人数众多、吸收赌资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经济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周某某为非法获利,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为其建立“维多利亚”、“七彩”、“泡泡28”等多个赌博网站。周某某雇佣被告人马某某等16名被告人在“泡泡28”等赌博网站为其操作代理账号,收取赌资并从事资金结算等工作。被告人郑某某等10余名被告人明知周某某建立的是赌博网站,在网站上担任代理,接受赌博投注并参与网站利润分成。同时,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王某1在“久旺”赌博网站上担任代理;被告人常某、王某某在其他赌博网站上担任代理。期间,周某某又雇佣被告人李某某从事开银行卡,接送代理人员上下班,收取代理利润等工作。从2014年至案发,周某某纠集本案其他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累计吸收赌博投注人民币8.9亿余元。

裁判结果:1.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2.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3.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4.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5.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6.被告人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7.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8.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9.被告人杨某等22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处以三十万至两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9】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年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非法收受财物故意伤害举报人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为阻止被害人杨某某举报他人违规行为,而纠集被告人吴某某持刀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导致被害人二处轻伤后果;后其再次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年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年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人身伤害、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阻止被害人杨某某举报杨某某1(另案处理)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违规行为,遂纠集平时帮其讨债的被告人吴某某、年某某等人,多次以恐吓、伤害、毁财等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威胁,实施了多起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4月1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了阻止被害人杨某某举报杨某某1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违规行为,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年某某及高某(已死亡)、王某某、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害人杨某某居住的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某小区北门,堵截并围住被害人杨某某后,让杨某某蹲下并以殴打及语言威胁的方式警告杨某某不得再举报杨某某1。2.2017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了阻止被害人杨某某继续举报杨某某1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违规行为,纠集被告人吴某某,经预谋并分工后,由吴某某驾车至沈阳市沈北新区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车场,被告人李某某持事先准备的砍刀,将坐在辽ADXXXX号雪佛兰轿车正驾驶位置上的被害人杨某某左侧身体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股骨骨折累及关节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面部损伤致瘢痕形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足趾损伤与左胸部致瘢痕形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2017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了阻止被害人杨某某再次举报杨某某1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违规行为,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年某某及高某,经预谋后,由年某某驾车至被害人杨某某居住的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某小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及高某持事先准备的斧子,将被害人杨某某位于该小区XX号XX室的房门及停放在园区内的车牌号为辽ADXXXX雪佛兰赛欧轿车砸损,经鉴定,损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 851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年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5759.73元。

【案例10】蔡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基层两委人员横行乡里、欺压群众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被告人蔡某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却多次组织或参与打砸村民民房及恐吓他人等行为,并在参与赌博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某原系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方台镇某村村委会主任。其纠集呼某某、李某等人形成以自己为首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组织后,于2017年1月至4月间的深夜,多次采取殴打、恐吓、戴头套、持镐把打砸门窗等手段为其自己或他人索要债务;同时参与赌博,并从中故意伤害他人犯罪,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扰乱当地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1.2017年1月2日,呼某某、董某某、高某某、丁某某(均已判决)四人意欲打砸徐某某家玻璃,迫使徐某某偿还呼某某债务。呼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蔡某某并向蔡某某借用车辆,蔡某某遂提供其自己的车辆并指派李某(已判决)驾驶车辆载乘呼某某等人前往被害人处,同时蔡某某指使呼某某采用同样手段打砸胡某家玻璃。1月3日凌晨,李某开车载乘呼某某、董某某、高某某、丁某某至某村徐某某1、徐某某家(徐某某1、徐某某系父子关系,同住一院落),戴头套持镐把打砸民宅玻璃数块;同年1月14日凌晨,李某开车载乘呼某某、董某某、高某某、丁某某再次前往徐某某家,因该处家中亮灯而放弃;后呼某某等人继续前往某村徐某某亲属刘某某家,打砸民宅玻璃数块。经鉴定,徐某某1、徐某某家被砸玻璃共价值人民币2 670元;刘某某家被砸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1 960元;2.在被告人蔡某某指使呼某某等人为其打砸被害人胡某家后,2017年1月3日凌晨,李某开车载乘呼某某、董某某、高某某、丁某某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方台镇某村胡某家,戴头套持镐把打砸胡某居住的民宅玻璃数块。经鉴定,被砸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3 370元;3.2017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指使李某开车载乘呼某某、董某某、高某某、丁某某四人,再次前往胡某家,采取上述手段打砸胡某居住的民宅玻璃数块。经鉴定,被砸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2 750元;4.2017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指使杨某某(已判决)、王某、张某三人,由李某驾驶张某的大众牌宝来轿车,行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方台镇某村,言语恐吓被害人王某某雇佣的鱼塘看护人员;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指使杨某某、王某、张某、赵某某四人,由李某驾驶张某的大众牌宝来轿车,行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方台镇某村,持镐把、甩棍打砸被害人王某某的鱼塘看护房玻璃数块。经鉴定,被砸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1 290元。5.2017年4月8日14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方台镇某村张某某家的鱼塘看护房内,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在赌博过程中,因赌资问题发生纠纷,后蔡某某同蔡某某1(已判决)、杨某某与陈某先后发生厮打,并将陈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在逃,直至2018年3月7日被抓获。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王某某、陈某均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裁判结果:被告人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