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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 发表时间:2019-04-08 18:02:43   ]

3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明确,2019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权力运行监督的制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2020年,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外,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并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建立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一规范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主动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研究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突出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全面准确。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记录内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集中设置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数字化信息档案。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规范和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充分吸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探索建立本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与此同时,还将重点推进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

本报记者雷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