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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5月1日起实施

[ 发表时间:2019-04-09 08:59:50   ]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不仅危及生命,还影响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长春市制定了《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并于5月1日起实施。

《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5月1日起实施

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纲领性、战略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安全生产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提出设区的市要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为此,省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对《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修订。

鉴于上位法的修订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变化,为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市实际,2017年11月,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以及市安监局组建了立法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汲取先进经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于2018年10月24日经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目前,《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8年12月11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3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管理

《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69条,主要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都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条例》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居委会、村委会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居委会、村委会纳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最基础的一环,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覆盖。

《条例》第三条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原则,即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同时,《条例》理清了部门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建立政府领导“一岗双责”制度。《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通过平台实现网络连接及信息共享

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条例》明确规定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实现应急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网络连接及信息共享,生产经营单位还可以通过平台报告安全生产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风险。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生产经营单位服务和指导,并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公示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公示栏,公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专业监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人口密集区不得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条例》将安全生产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中最细小的单元,明确规定了高危行业及从业人员十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班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于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车站、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

《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应当与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在已建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上报、重大危险源管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等风险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安全生产也加入其中。《条例》明确规定了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

《条例》还明确了违反本条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除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实施后,长春市还将完善与《条例》配套的制度及政策规定,并全面开展《条例》的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条例》内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来源:长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