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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办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案 私销将构成犯罪

[ 发表时间:2019-02-03 10:11:01   ]
资料图:电子烟“吞云吐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公安部挂牌督办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案,私自销售会面临哪些风险?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电子烟”在新闻里和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引人注目的同时,也伴随更多争议。有人认为这是时尚潮流,也有人把它当作传统香烟的替代品,甚至称作“戒烟工具”。上月25号,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的刑事案件,让这种所谓的“新时尚”“新潮流”染上了更多的争议色彩。海东县法院判处的这起刑事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电子烟产品,分别获刑。

“电子烟” 仍属于烟草专卖品 网络销售非法经营网遍布全国

东海县法院判处的这起案件,因为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案的人数众多,此前曾被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列为挂牌督办的特大案件。东海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些被告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主审此案的法官严正兵说:“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从他人手中购买万宝路、百乐门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目前庭审查明涉案经营数额为473万多元。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江桃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严正兵表示,在庭审当中,公诉方和辩护人争论的焦点,就是这种“电子烟”是不是烟草制品,受不受国家烟草专营制度的约束:“他们(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主要是因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含这种电子烟。法庭认为,涉案的加热不燃烧卷烟(烟弹)填充物是由烟叶制成,本身就是烟草制品,并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属于烟草专卖品。要弄清这种电子烟产品实际上也是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控的商品,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买卖。”

事实上,这种电子烟属不属于烟草,也是侦查机关在前期侦办此案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之一。侦办此案的江苏东海县公安局民警汤亮说:“说实话,我们是初期也不了解,我们公检法在一起开了联席会,也都是在讨论、分析,包括烟草部门的一些鉴定,后来大家达成共识了,电子烟虽然他们是国外的烟也是真烟,但是他们的这些人都没有卷烟零售经营许可证,也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产品。”

由于这些被告人都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如何固定证据,成了摆在侦查机关面前的另一个难题:“因为他们好多都是没有见面,主要是微信支付宝转款和快递发货。他们好多人之间互相也不认识。因为你有的时候只是掌握一个微信号;第二的话人员的构成也很复杂,天南海北,这个案件有在新疆、有在黑龙江,也有在深圳,我们都抓住了好多召集人,包括重庆、天津,十几个省市。”

电子烟并非吸烟群体的“健康选择” 经营或消费走私产品将构成犯罪

最近半年以来,类似的电子烟刑事案件,在多地都有出现。从去年九月以来,陆续有上海、新疆、山东、黑龙江等多个省份的司法机关依法查办此类案件。在不少吸烟群体眼中,买卖、使用这种电子烟,仿佛代表了一种新的时尚。那么,这种被称为“健康选择”的电子烟,到底是不是比传统的燃烧式香烟要健康呢?尽管控烟部门内部有争论,但总体上的观点基本一致,那就是,它会危害人体健康,北京市控烟协会的会长张建枢表示:“它对人体是肯定有害的,这一点是明确的。但是它的危害是不是比传统的卷烟少?能少多少?这现在还没有严格的数据来支撑,但是已经有41个国家和地区明确禁止电子烟的促销、广告宣传,不允许在公共场合吸食。”

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的资料提醒,目前针对加热非燃烧烟草制品的研究不多。但任何烟草产品都有毒有害,对身体健康的长期影响不容忽视,切莫随便尝试。也有控烟人士担心,即便加热式电子烟对原本吸烟的人来说危害相对较小,但厂商宣传安全无害,可能吸引一些原本不吸烟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开始尝试,成为新的烟民。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电子烟并不属于认可的戒烟方法。

使用电子烟的群众,应该认识到,这种电子烟的危害未必比传统卷烟小。而买卖这种电子烟,则不仅涉嫌违法,甚至有可能招来刑罚,东海县法院法官严正兵建议:“这种电子烟都来自国外进口,如果经营或消费这种走私的电子烟产品,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对自身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非法经营电子烟,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央广记者:肖源

(编辑:冀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