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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院公开宣判2起电信诈骗案件河北

[ 发表时间:2019-02-01 17:24:43   ]

2月1日,河北省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2起电信诈骗案件。分别是:张家口市崇礼区徐某某诈骗案,衡水市安平县胡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场。 省法院供图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场。 省法院供图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在百度发布虚假贷款信息,引诱受害人与其取得联系,后利用微信虚拟身份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所使用的犯罪工具苹果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所得继续追缴。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场。 省法院供图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场。 省法院供图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设立电信诈骗窝点,先后招募被告人胡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翟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收藏品公司名义,以电话推销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推销收藏品,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达3.5万余条,用于实行电信诈骗,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翟某某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李某甲、冯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河北新闻网讯 记者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