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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上开赌场 最终进牢房

[ 发表时间:2019-01-24 17:33:29   ]

中新网云南新闻1月24日电(何敬彬)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的指导性案例,指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群方式招揽赌客,通过竞猜、发红包等方式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可构成开设赌场罪。

最高法的明确对微信赌博这类新型案件的审理判决有什么意义?微信赌博和传统意义上的赌博在量刑上是否有不同?如何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可以行之有效地防范网络犯罪?

案例

云南首例微信红包赌博案 3人获刑

2016年2月底,赵某某建立了一个名为“帆船酒店”的微信聊天群,并邀请杨某某、束某以及其他多人加入微信群,在微信群内设定赌博规则并利用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

2016年3月7日,“帆船酒店”微信群被西山公安分局依法查处,这也是警方成功侦破的云南首例微信红包赌博案。经查:2月28日至3月3日,赵某某在该微信群内坐庄设赌期间不同的参赌人员累计有46人,涉赌金额为21380元;2月29日至3月5日,杨某某在该微信群内坐庄设赌期间不同的参赌人员累计有23人,涉赌金额为15460元;2月29日至3月5日,束某在该微信群内坐庄设赌期间不同的参赌人员累计有48人,涉赌金额为83310元。

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软件建立微信群邀请他人加入,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对该微信群进行管理,收取费用,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开设赌场罪。杨某某、束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赵某某建立的赌博微信群内,各自坐庄设赌,期间不同的参赌人员累计均达到了20人以上,两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赌博罪。

据此,西山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束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释疑

量刑上网络赌博与传统赌博无差异

赵某某、杨某某、束某落网后,该案移交西山区检察院审查逮捕。由于当时针对利用微信假借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还没有完善的司法解释,可提供参考的案例也屈指可数,导致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凭借201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检察官多年的办案经验来衡量是否逮捕嫌疑人。

“在这起案件中,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充足有力,以及考虑到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最终决定依法逮捕赵某某等人。”承办检察官张丽云介绍,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作为支撑,自己始终“不踏实”。直至近日,最高法明确了利用微信群赌博属于“开设赌场”,才让张丽云吃了一颗“定心丸”。

张丽云表示,微信红包变身为赌博工具,其赌博的性质事实上与传统的赌博无异。因网络赌博传播迅速、影响范围广、犯罪成本低、隐蔽性高等特点,产生的危害性将更大,但在量刑方面,网络赌博这类网络赌博案件,依旧根据涉案人员的参与时间、所起作用、涉案赌资作为量刑依据,与传统意义上的赌博案件量刑并无明显差异。

防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如何预防网络违法犯罪,净化网络空间,确保网络安全,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严峻现实问题。

“绝大部分网络违法犯罪都是出于人们的不知法、不懂法。”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栾全富介绍,要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每一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网络空间不只是虚拟世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人们在享受网络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地防范网络犯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