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下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经过四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获得表决通过。自2016年12月《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至今,历时一年半的《电子商务法》条文正式亮相。并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此,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有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依据,电子商务行业不再是法外之境,网络监管也将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关注重点问题收集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的研读,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施行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大致解读。
一、经营者的定义及范围
本次公布的具体法律条文中专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即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之外,还特别规定了“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就是将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新形态和设计主体纳入了其中。
二、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行为
(1)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2)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即不得从事刷销量、刷好评、等“刷单”、“炒信”行为。
(3)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4)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5)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6)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7)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8)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9)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10)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即不得从事删差评、炒信行为。
(1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12)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当前的电商行业里存在一种“砍单”的现象,即许多电商经营者以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理由,对消费者已经成功下单并付款的订单进行取消。甚至许多电商平台和品牌官网利用格式条款设立“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或者“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等规定来规避自身责任。在本法施行之后,此类砍单行为则有了明确的判断依据。
(13)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三、明经营者违法须承担的责任形式
本次公布的条文中,除了规定经营者基于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外,还专门以列举方式就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并且区分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做了明确规定,从处罚形式来看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处罚或责任承担形式。
(1)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并处最高至二百万元的罚款;
(2)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4)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四、经营者须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情形
根据法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2)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即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3)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又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义务协助电子商务争议处理
根据法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须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相关法规。
从法律条文来看,条文中出现“跨境电子商务”总共出现了12次之多,并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来说,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违规风险。广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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