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公众号   更新日志   视频教程   购买积分   购买会员   购买记录      
微信新闻
本站新闻
互联网新闻

聚焦电子存证的理论与实践——“公证与电子数据存储”研讨会顺利召开

[ 发表时间:2018-12-21 14:57:30   ]

中新网上海新闻12月21日电(记者 李姝徵)由知识产权公证法律研究中心主办,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协办的“公证与电子数据存储”研讨会18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顺利召开。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徐汇律师知识产权服务专业联盟”内专业律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律师、公证员30余人出席会议,围绕“公证与电子数据存储”主题展开了热烈的研讨交流。

会上,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张雪梅致开幕辞。她指出,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的过程中,法规制度在不断健全完善,司法机关也需要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律师、公证行业要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服务方式。徐汇区历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徐汇公证处在区位优势下,知识产权保护类公证发展成为特色支柱业务,被评为全国20家知识产权公证法律服务示范机构之一,并且与交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公证法律研究中心,以理论成果推动公证实务发展,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张雪梅局长表示,此次研讨会是知识产权公证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的第一次理论研讨,希望与会专家发表真知灼见,为促进知识产权公证发展提供理论支撑、指明方向。

之后,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主任潘浩介绍并发布了“汇存”电子数据存证平台。该平台优势在于引入了公证的程序环节,可以调用公证处的虚拟机,随时随地的取证,存证后可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文书,是一种易于掌握和成本较低的存证手段,体现了徐汇公证处知识产权平台“汇存、慧存、会存、惠存”的理念。该平台由法信公证云(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潘浩主任表示,“汇存”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是徐汇公证处在互联网浪潮发展中对于证据收集和存储形态的探索,是公证+数据存储的应用,在发展过程当中将坚持围绕公证在证据上的优势,维护公证文书内容的客观和真实;适度拥抱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手段,以智慧之术打造智慧公证;同时以用户体验为目标,在界面使用和工具延伸等方面作出改进,根据客户需求不断升级平台功能。

研讨会第一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赵秀举主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张书青以“互联网法院电子存证操作实践”为题,首先分享了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工作时的实践经验。张书青法官简要分析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中遇到的几类电子证据形式,对证据认定个人归纳了非歧视、技术说明和个案审查三条原则,最后还介绍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电子存证平台方面的一些创新。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从规则的角度阐明了个人对电子证据“谨慎支持”的观点。他认为,法律界的学者作为观察者,在理解和认识的过程中,要侧重于反思和批判。他强调,技术归技术,规则归规则,技术一旦进入规则领域就必须接受观察和评价。段厚省教授以远程电子送达为例,说明了对电子证据等技术进入司法领域保持审慎态度的原因,提出了对待技术的规则态度,以及对电子证据的技术中立、技术公平、技术安全三点看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利民从审判实践角度谈了个人对电子数据存证的看法。他认为,电子数据存证是一项新生事物,保持乐观但审慎不应缺席,目前上海大部分的证据采用的都还是公证证据。对于电子证据,不能因为技术本身的复杂性,去人为提高认定标准,而应根据个案电子数据本身的证据属性对其效力做出综合的判断。同时他表示,公证证据从取证到存证的全过程,都需要遵循公证亲历的原则,徐汇公证处开发的“汇存”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是把真实性、合法性紧密联接的一次有益尝试。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王杰主持了第二单元的研讨环节。

在研讨中,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李运洪认为,电子存证系统的出现,是互联网数据爆发增长和传统公证业务模式适度转型的必然结果,尽管有争议,但司法改革始终在推动电子存证的发展,公证机构参与电子存证是未来发展方向。同时他也从用户的角度,提出了对电子存证机构的中立性、准入资质、数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司法效力的一些看法,并进一步阐述了徐汇公证处开发“汇存”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目的、技术原理,以及公证处在服务、在点对点的移动取证、现场取证过程中相较其他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所具有的优势。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杨军律师在发言中表示,电子存证和公证方式,都是取证的手段,能不能在法庭作为有效举证是关键。真实性、合法性不成立,取证方式再创新再先进,对诉讼律师来说也没有意义。律师行业要适应司法改革的趋势和审判方式的变化,但对于电子存证证据还是比较谨慎,尝试创新往往意味着很大的代价。司法改革当中好的创新希望能够固定下来,但是不能跑得太远,不能脱离法院、最高院案件审判基本的法律法规,这一点上海法院处理得很好,开放当中有谨慎,慎重的处理每一个案子。律师在这个过程当中,也要处理好自己的角色、发挥好作用。

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人员还就电子数据存储的安全及“汇存”平台相关应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发言。

最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军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张陈果对嘉宾发言做了精彩总结。刘军华庭长认为,对于新类型举证的方式,要积极的研究妥善的应对。不论公证还是其他形式提交的证据,对法院来说都是解决对过去事实的还原。面对新的证据形式,法院要不偏不倚,不假定造假,不假定真实,最后再确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公证机构有自己的优势,有法律的标准和背书,以及职业操守伦理,与技术相结合会走在前列。张陈果副教授在点评中,从技术变革对诉讼法理论的挑战和如何从理论上进行回应,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8 种证据种类中的证明力和“汇存”平台的联系,以及电子存证可能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产生的影响等三个方面,谈了个人的理解。她表示,就证据能力和举证能力而言,“汇存”作为公证机构以公信力担保或者背书的存证平台,应用前景将非常广泛。(完)

注:请在转载文章内容时务必注明出处!  编辑:李姝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