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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 发表时间:2018-12-05 10:59:45   ]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波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通过淘宝网店和手机微信销售自己生产制作假“参竹精颗粒”(真实药品为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其中在淘宝网成功交易735笔,销售范围涉及北京、上海、重庆、广东、内蒙古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销售金额36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渊在明知李某波生产、销售假的参竹精颗粒(药品)的情况下,帮李某波通过快递公司往出邮寄假的参竹精颗粒(药品)。经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波生产销售的参竹精颗粒进行鉴定,认定为假药。
被告人李某波、李某渊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己生产的假“参竹精颗粒”,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波、李某渊应当对其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保护社会公益,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判令二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召回已销售的假药并予以销毁,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李某波、李某渊对证据及诉讼请求均无意见,当庭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对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深感后悔,表示愿意向社会公开道歉,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销售的假药并予以销毁。
据悉,本案择日进行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