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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范围放宽了

[ 发表时间:2018-12-03 09:18:20   ]

中国吉林网从省人社厅网站上获悉,为推进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化,疏通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堵点,让城乡劳动者更好享受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12月1日起吉林省将优化就业失业登记服务。

一、放宽登记范围

将失业登记范围从城镇常住人员扩展到城乡劳动者。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

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

二、优化登记流程

(一)实行全省通办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统一应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申请。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科学布局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并将经办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开。劳动者现场申请时,由劳动者在常住地自由选择经办机构办理;劳动者通过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申请时,由系统自动推送到劳动者常住地经办机构。各经办机构要实时查看系统推送待办信息,即时受理群众网络和现场登记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劳动者现场办理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验后,将基本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扫描上传证明材料,系统自动与社会保险、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工商注册等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审核,通过即为办理成功。劳动者网上办理时,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系统审核通过后,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二)通过业务协同实现单位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落实人社部关于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信息备案三项业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有关要求,用人单位到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或社会保险登记后,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采集就业相关信息,自动进行就业登记。未办理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1〕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录用备案)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三)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确定灵活就业状态。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转失业和其他无就业经历人员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时,经办机构通过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比对,在其无单位就业参保登记、无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前提下,结合本人书面承诺可认定其就业失业状态并予以登记。《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39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程序手续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减少申请材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及以下证明材料:

(一)就业登记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为未办理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被招用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2.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3.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承诺书(样式见附件)。

(二)失业登记证明材料

1.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已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它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3.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等相关证明;

5.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毕业证书(毕业或肄业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

8.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其他无就业经历人员,提供承诺书(样式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经办服务质量。各地要结合全省就业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建设,不断完善信息化硬件设施,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要广泛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经办人员业务水平和信息系统应用能力。要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各市(州)经办机构能够通过与相关部门共享并比对证明材料信息的,可进一步简化相关材料。就业失业登记实行一站式办理,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机构要即时办结。

(二)推广网上经办服务。各地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窗口等多种渠道宣传就业失业登记网上经办服务,引导劳动者使用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和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用电子数据存储,劳动者凭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调取电子《就业创业证》,并凭电子《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要加强对电子《就业创业证》的宣传推广,引导劳动者使用电子《就业创业证》。

(三)做好相关统计工作。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农村户籍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不计入登记失业人员本期新增人数统计和登记失业率计算,作为补充数据另行统计,其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和不满6个月的分别统计。

(四)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各地要本着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手工登记和使用系统登记的衔接配合工作,网络不通或信息系统存在问题的经办机构,要采取手工登记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登记申请。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只跑一次”改革要求,抓紧制定完善本地相关配套制度。在使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经办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未明确的特殊情况,由各地研究解决。《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就业失业登记证 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就字〔201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3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5〕14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中国吉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