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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家暴认定比例上涨 建议加强留存证据意识

[ 发表时间:2018-11-26 09:51:00   ]

家庭暴力是受害者的难以挥却的隐痛,也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昨天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北京二中院对近三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相关建议。调研显示,涉家庭暴力纠纷中,大量当事人主张遭受三次以上的家暴,实施家暴的一方往往还伴随非法同居等婚姻过错。而法院认定家暴的比例近三年来也呈上涨趋势。

案例

女子遭家暴获赔两万元精神赔偿金

汪女士与章某在家中发生争执,后汪女士赴医急诊并向警方报案。病历显示,汪女士头皮血肿,头皮裂伤伴皮下血肿,头外伤后神经症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因经鉴定汪女士的伤情为轻伤,警方予以立案侦查。后因双方供证不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未认定章某的故意伤害事实。

此后,汪女士提出离婚诉讼,并主张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对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并有后遗症,要求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分割财产时多分。

庭审中,章某否认有家暴行为,称汪女士头上的伤是拉扯时摔伤的,且公安机关也没有认定其伤害的责任。但依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当庭陈述,汪女士始终表示,章某将她双手铐在一起在地上拖,揪着头发将头往墙上撞,掐着后颈把头往地面砸,导致头部流血。对此,章某称伤情是当天双方行为造成的,并非家庭暴力。

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汪女士抚养,章某给付抚养费并对财产作出分割,同时驳回双方其他诉请。二中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章某给付汪女士两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中院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章某和汪女士在家中的争执和肢体冲突导致汪女士受伤就医并导致轻伤的后果,与汪女士陈述多处身体损伤及证据等相吻合。而章某陈述与伤情、证据不符,前后不一。根据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章某行为足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汪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支持。

“女方数次描述具体发生争执时,对方的动作细节,多次陈述都是一致的,而男方不断加入新情节,对对应的伤情加入额外的客观因素,使得陈述的可信度比较低。从伤情的结果看,我们也认为这与一般夫妻间一时吵架生气有一定推搡的程度完全不相匹配,所以完全能够认定为家庭暴力。”北京二中院民六庭法官李倩称。

家暴认定不因存在还击而抵消

伍某与张某2004年结婚,生育一子一女,后因家庭矛盾于2014年分居,子女分别跟母亲伍某和张某的母亲生活。

离婚诉讼中,伍某称张某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提交了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并称张某自2014年8月起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提交了被打伤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而张某辩称与伍某之间是互殴。伍某所诉婚外第三者的丈夫亦表明,他和张某是朋友,为了帮张某离婚,二人共同想出了上述计谋,但事实上其妻与张某并无暧昧关系。

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子女由双方各自自行抚养,张某向伍某支付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张某认为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争执互相有肢体接触是正常的,且与伍某系互殴,但未能证明伍某亦负有同样性质的婚姻过错或其他法定免责情形,且所述理由不足以抗辩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责任,故不予采纳。

调查

认定家暴主张比例呈上涨趋势

统计显示,2016年至今,北京二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二审案件共计52件。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分别为:2016年3件,占比10.3%;2017年2件,占比25%;2018年5件,占比33%。认定关于家暴的诉讼主张成立的各类案件总体比例呈上涨趋势。

调研发现,以往家暴的受害方往往仅限于夫妻中的双方,但在近三年涉家暴纠纷中,施暴对象扩大到了其他家庭成员和同住人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同居生活伴侣等。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家暴受害方的占88%,受害方为同住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占10%,同居生活伴侣约占2%。施暴方也从此前仅为配偶之间,演变到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等。以离婚纠纷为例,主张配偶或配偶亲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占25%以上。

施暴方和受害方当事人年龄层次分布广泛。据统计,上述当事人中,50、60后数量居首,约占总比的40%;70、80后其次,约占总比的30%; 30、40后数量占比为20%;90后占总比最低,约为10%。

在被法院认定的家暴案件中,从赔偿金额来看,数额从最初的一两千元,到五千元,现在万元以上的比例增大,从一两万至数万元不等。平均赔偿额增长幅度达30%至50%以上。

“家庭暴力的真正根源往往并不在于双方争吵的发生,而在于过错方对夫妻关系基础的破坏和夫妻感情的破裂。”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刘洋称,实施家暴的一方往往还常伴随非法同居等婚姻过错。如在某个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争吵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导火索。但通过法庭调查发现,施暴方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有配偶者保持非法同居关系。

大量当事人遭家暴三次以上

大量家暴已经成为很多受害者难以挥却的隐痛。二中院在审理中发现,家暴并未因为家庭成员关系的修补及公权力的介入而完全终止。大量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均为3次以上。

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施暴者会将在家庭内发生的暴力行为归于夫妻吵架中的“不冷静”、家庭成员间的“小矛盾”等。在接受法官询问时,一副不以为然的表情,并不承认施暴是违法行为。而有的当事人并不清楚有反家暴法等法律的颁布,更缺少对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认知。面对暴力,只是一味忍耐与退缩,让家暴更加升级。

刘洋表示,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律中,且对于保护措施的执行和矫正惩戒等后续措施的实施均未予以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施暴对象的干预措施、惩罚方式、婚内赔偿等内容在法律条文规定中没有详细的规定,震慑意义尚显不足。

此外,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针对反家暴法的实施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告诫令的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等均有法律层面需要审慎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和发达国家相比,干预手段的种类较为单一。

“呼吁立法机关以民法典的编纂和相关法律的修订为契机,特别是对于保护措施的适用更加具体实际,对施暴对象加强惩戒,如在婚姻家庭法和侵权法立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和矫治办法、干预措施、惩罚方式、婚内赔偿等内容在法律条文规定中体现得更加具体化、明朗化。”

建议

加强收集留存证据意识

“零容忍是第一次施暴中很重要的处理方式。”刘洋表示,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被配偶殴打致伤,但因错过了对伤情进行诊断和鉴定的最佳时间,亦未留存其他证据,导致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不能及时留存照片、诊断证明、通话记录、微信、短信记录、纠纷解决过程记录和施暴方的书面材料等,往往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建议受害方应加强留存证据意识,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且特别注重保存或提取公权力机关、机构、组织的相关记录以及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的辅助佐证,以防止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等均是受害者寻求帮助的正当渠道和对象。对于潜在的家暴隐患和矛盾问题,还可以拨打妇女维权热线进行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

“要防止家庭暴力在下一代的蔓延,避免为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可治愈的打击和侵害。有着错误教育观念和亲子行为的成年人及存在矛盾的家庭成员,均应当抑制自己的暴力行为,以降低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影响。”刘洋表示。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