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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湖北 湖北新闻网 时评:重庆公交事件后,我们该如何亡羊补牢?

[ 发表时间:2018-11-05 16:02:04   ]

因为错过了站点,一名乘客与司机发生争吵,直至升级为互相辱骂、殴打,5分多钟的时间里,其他13名乘客无一上前制止、劝解,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与小车相撞,掉入长江,15名司乘人员无一生还。15条生命的无辜丧失,使人震惊、教训惨痛,令人警醒、值得反思,也暴露了社会治理、公共安全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与问题。重庆公交事件后,我们该如何做到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一要让“法”成为公共安全的“倚天剑”。法,作为行为规范,可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直接影响。根据重庆公交事件通报,女乘客与正在驾驶作业的司机争吵,继而用手机击打其脑袋。司机进行反抗对打,然后猛打方向盘,最终酿成大祸。这一事件中,女乘客先动手打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对这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当事司机法律意识较强,马上停车报警,由相关部门来依法从快处置,完全可避免这一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但作为事件起初的无辜受害者,司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在矛盾升级后丧失理智,开始与女乘客对打,并猛打方向盘驶向对面车道(极有可能是想制造普通交通事故威吓一下乘客),其最终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

值得警醒的是,类似女乘客这种打骂司机、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且有可能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今年全国40多起案件,多数案件只进行了治安处罚,拘留几日、罚款几百了事, 而没有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者干扰公交车驾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随时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但得到的相应惩处却很轻,违法付出的成本代价很小,导致法的行为引导与规范作用降低,加上普法宣传不够,法的教育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均没有得到有效实现,以致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严重后果,恣意打骂司机、不顾他人安全,没能在特殊情况下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选择事后投诉等理智渠道表达自己的不满。而司机在受辱后,由于对“法”的信心不足、寻求法律保护的意愿不强,也没能及时克制自己与女乘客对打的不当行为,及时选择停车报警、依法寻求执法部门公正处理这一正确途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法,必须切实对人的行为起到保障和约束作用,才能保障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只有重典治乱、去疴除弊,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条款并严格执行,才能有效震慑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案件发生。对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殴打侮辱驾驶人员、抢夺方向盘行为或者司机在驾驶过程中玩手机、打游戏等危害公共安全现象,应细化法律条款,以“以身体是否触碰、人身是否伤害、方向盘是否被抢夺、驾驶操作部件是否被动过”等关键点为界线,轻者治安处罚,重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从重从严惩处,以“法”规范人的行为,防止血的教训再次发生,这是第一步。人虽死,责难免。虽然上述两名当事人行为触犯刑法已经死亡,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只要当事人还有可供执行的遗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所以,重庆公交事件发生后,依法办案,向危险制造者追偿,并向公交公司索赔,给无辜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这是彰显法治的第二步。而痛定思痛,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此类案件的宣传警示教育,普及到大众,防患于未然,则是第三步。

二、要让“德”成为公共生活的“和谐网”。建设公民社会公德,应该加强立法与保护,对超越一定限度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惩罚,使遵守和维护道德的行为不至于付出代价。女乘客由于社会公德意识不强,因一时情绪发泄,辱骂殴打司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法律。其不管不顾、肆意而为不良行为的发生,与平时道德教育缺失有关,道德力量约束不够有关,缺乏敬畏心有关。试想,如果公交车上有文明乘车宣传视频、提示录音及图文提醒,社会层面有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对乘车不文明行为的日常监督曝光,相关部门及公交公司规定乘客出现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禁止乘坐公交,她是不是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忌惮与收敛?如果有覆盖面更广、工作更深入的社区志愿者、街道道德标兵、文明宣传员、心理医生,平时就对性格要强的女乘客“一对一”进行心理疏导与教育引导,她还会不会胡搅蛮缠、干扰驾驶?另外,如果女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时,有其他人来制止、劝阻、调解,及时转移或化解矛盾,均可避免车毁人亡的惨剧发生。这也是网友们议论最多的,阻止恶行就是拯救自己。可见,重视和加强公民公德意识教育,时时处处细节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加以舆论监督与鞭笞,外化于形、内化于心,使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成为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共同行为准则,给共同的社会生活构筑一张张和谐网,我们还有很多硬骨头要“啃”。

三、要让“策”成为公众出行的“安全带”。公交车安全,涉及到广大群众日常出行的切身利益和安危,必须要因业施“策”,从方方面面考虑,采取针对性措施,给予切实保障与防护,让公共安全真正安全保险无事故。当前,由于种种因素,公交司机与乘客发生矛盾的机率较高。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要建立矛盾投诉与调处机制,及时接受群众投诉,进行矛盾化解处理。新闻媒体也要设立畅通的群众意见表达渠道,引导舆论,开展监督,宣扬正义,梳理情绪。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举措,倡导见义勇为义举,强化规则意识宣传,培育形成规范而有正能量的社会秩序。同时,公交公司要加强司机的法律意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应急技能教育,强化乘客的文明乘车、社会公德教育,并出台相关应急措施,设立司机委屈奖,引导司机正确对待乘客诉求,理智处理纷争。特别是在行驶过程中遇到骚扰驾驶行为时,应立即停车,马上报警,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为改善服务,避免乘客与正在作业的司机直接冲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公交车上增加服务人员,并安置防护网形成独立驾驶室,以免司机受到不法侵害而影响行车安全。同时,还可对过桥过江的公交进行重点管理与防范,有针对性地置备救生逃生设备,做好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全方位、多角度保障公共安全。(唐鹏) (编辑:丁喆) 关键词:重庆公交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