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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 发表时间:2018-10-31 11:51:13   ]

中新社上海10月30日电 (王子涛)11月1日起,上海第一部关于公共数据管理与“一网通办”改革的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记者从10月30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上海在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10月17日,上海政务“一网通办”总门户正式上线运行,标志着“一网通办”建设迈出关键性一步,进入到全面打响高效政务服务金字招牌的阶段。

上海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汤志平表示,立法的主要思路是立足于对公共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立法,以集中统一管理为核心,对数据采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作出全面规范,释放数据红利。

据汤志平介绍,《办法》共9章60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公共数据采集和治理、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一网通办、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监督考核、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数据共享方面,明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将公共数据的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和非共享三类。同时,提出“应用场景授权”的制度设想,只要共享需求符合具体应用场景,就可以直接使用共享数据。

对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被采集人权益保护方面,明确规定各单位采集、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因履职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各单位应当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被采集人认为数据存在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此外,为推进全流程网上办事,解决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效力不等同的问题,推动了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管理等三个配套文件同步实施,确保规章的落地落实。其中,《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如能通过系统直接调取电子证照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实体证照;《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上海各行政机关和相关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规范了“一网通办”形成的电子档案管理。

据悉,《办法》是推进政务服务改革的一项重要立法探索和实践,下一步上海还会推动一系列配套的地方标准、规章制度出台,让更多人民群众获得政务服务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完)

注:请在转载文章内容时务必注明出处!  编辑:王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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