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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8-10-16 16:26:14   ]

为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市民的文明素质,沈阳文明办拟定了《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现向和平区广大市民及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建议,请于10月19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和平区委宣传部文明办,联系人:孟庆昔,联系电话:22874371,邮箱:799519610@qq.com" 799519610@qq.com

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社区、村委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广大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车规则、爱惜设施,做到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

(四)开展广场舞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不得随地便溺、吐痰,不得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花草树木;

(六)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树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倡导不吸烟,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有关禁止吸烟的规定,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八)不得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九)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第八条公民交通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按照道路通行规定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驾驶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二)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三)公交车辆和出租车上下客应当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四)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违反规定停车和载人载物;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不乱停乱放,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六)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得随意横穿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八)不得在车行道内发送广告等物品。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倡导邻里和睦: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自觉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不乱放杂物,不得高空抛物,不得私接管线,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

(三)不得违反法津法规在社区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五)房屋装修不得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

(六)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守法经营,保持门前环境卫生整洁;

(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抵制低俗,文明祭扫,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山林、风景林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焚烧香烛纸钱,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文明过节,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婚丧嫁娶不噪声扰民,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能源、循环使用自然资源,主动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