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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维护劳动报酬权利

[ 发表时间:2018-08-30 16:01:52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 16:01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2018年08月30日 16:01

  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维护劳动报酬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在劳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追索工资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为常见的诉求,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往往容易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加以重视。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个工会组织成功处理的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并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广大劳动者更好地应对工资争议案件,维护劳动报酬权。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嵇某等人到烟台市某工地工作,约定每天工资300元。开工后,嵇某与工友们起早贪黑,吃住都在工地上,心中满是希望。2017年6月,工地只完成了部分工程就停工了,嵇某等109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此后近半年间,嵇某和工友们先后多次找到班组、劳务公司、建设单位和开发商追讨工资未果。春节前,嵇某等109人来到烟台市总工会寻求帮助。烟台市总工会了解情况后,迅速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援助律师连续三天在工地与农民工同吃同住,带领团队帮助农民工们理顺工程量表、出勤表、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与计算工资相关的书面材料,积极与建设单位、合作单位、总包单位、劳务单位等开展协商。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建设单位终于同意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对各个班组提供的工程量表、考勤表和施工日志提出质疑,认为其中存在多计和错计的情形。援助律师主持各方反复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该审计结论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处理结果】

  经过工程造价机构的审计报告确认,嵇某等109名农民工应发未发工资总额为74万余元,建设单位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结清全部工资。

  【分析点评】

  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涉及农民工人数多、欠薪数额大、拖欠时间长,处理难度较大。案件最终圆满解决,给了广大劳动者两个启示:一是应坚持依法理性维权,避免因“任性维权”而引发群体事件;二是应及时寻求工会组织帮助,通过工会法律援助,充分借助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一些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在追索工资过程中面临维权困境。在此,我们给予四点提示,希望有助于广大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一是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就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请病假、事假等情况不属于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各地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当地社保部门查询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工资的发放方式。传统的工资发放途径有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来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劳动者日常要注意留存每笔工资款项支付的相关记录,特别是移动支付的聊天记录截图等,以备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完整连续的工资发放凭证。

  三是追索工资的救济途径。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劳动者可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处理,或者向法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诉诸于仲裁和审判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经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单位,劳动监察部门还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者应了解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自身需要,选择维权途径。

  四是追索工资请求的仲裁时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广大劳动者应当掌握上述特殊时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运用。(宫法言)

  宫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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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在劳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追索工资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为常见的诉求,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往往容易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加以重视。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个工会组织成功处理的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并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广大劳动者更好地应对工资争议案件,维护劳动报酬权。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嵇某等人到烟台市某工地工作,约定每天工资300元。开工后,嵇某与工友们起早贪黑,吃住都在工地上,心中满是希望。2017年6月,工地只完成了部分工程就停工了,嵇某等109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此后近半年间,嵇某和工友们先后多次找到班组、劳务公司、建设单位和开发商追讨工资未果。春节前,嵇某等109人来到烟台市总工会寻求帮助。烟台市总工会了解情况后,迅速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援助律师连续三天在工地与农民工同吃同住,带领团队帮助农民工们理顺工程量表、出勤表、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与计算工资相关的书面材料,积极与建设单位、合作单位、总包单位、劳务单位等开展协商。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建设单位终于同意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对各个班组提供的工程量表、考勤表和施工日志提出质疑,认为其中存在多计和错计的情形。援助律师主持各方反复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该审计结论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处理结果】

经过工程造价机构的审计报告确认,嵇某等109名农民工应发未发工资总额为74万余元,建设单位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结清全部工资。

【分析点评】

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涉及农民工人数多、欠薪数额大、拖欠时间长,处理难度较大。案件最终圆满解决,给了广大劳动者两个启示:一是应坚持依法理性维权,避免因“任性维权”而引发群体事件;二是应及时寻求工会组织帮助,通过工会法律援助,充分借助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一些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在追索工资过程中面临维权困境。在此,我们给予四点提示,希望有助于广大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一是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就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请病假、事假等情况不属于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各地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当地社保部门查询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工资的发放方式。传统的工资发放途径有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来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劳动者日常要注意留存每笔工资款项支付的相关记录,特别是移动支付的聊天记录截图等,以备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完整连续的工资发放凭证。

三是追索工资的救济途径。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劳动者可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处理,或者向法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诉诸于仲裁和审判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经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单位,劳动监察部门还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者应了解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自身需要,选择维权途径。

四是追索工资请求的仲裁时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广大劳动者应当掌握上述特殊时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运用。(宫法言)

宫法言

【编辑:黄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