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已经从沈阳市浑南区兴隆大奥莱一品牌店离职的王某,仍以店员的身份谎称可以为潘某退还之前购物的差价,骗取潘某人民币1万余元。
同年10月4日,王某以同样的方式退还之前购物的差价,骗取刘某人民币9300余元。
据了解,王某离职之前当店员时,和一些常来的顾客互加了微信,离职后他依然利用店员的身份和顾客联系,时常在微信上聊一些促销的信息等。当有顾客问他时,他就谎称店铺有活动,到时候可以找差价,但需要先付钱,到时候再退回去。
同年9月28日,王某又以店员的身份谎称有一件西装要卖给王某某,需要其先支付货款,进而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800余元。当他微信上收到顾客的转账后,就开始玩失踪。
付了钱迟迟拿不到东西,顾客还联系不上王某,一怒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退款。
2018年1月底,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他诈骗得来的钱财都自己花了。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某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鉴于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多次诈骗,日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王某一次性退赔被害人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余元;一次性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余元;一次性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300余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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