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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撞死自己” 保险公司因其非第三人拒赔偿

[ 发表时间:2017-08-20 15:26:26   ]

云南网讯(记者 黄翘楚)司机停车离开后,发现车辆还在往前滑动,司机急忙从副驾位置攀爬车辆、意图控制此车,但随后车辆驶离路面向右侧翻,造成司机当场死亡。事后,保险公司因司机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范畴拒绝理赔,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保险责任内赔偿因死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奍人生活费等26万余元。8月17日,云南省普洱市墨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发:停车后车辆侧翻导致司机身亡

事情要从1年前说起,2016年9月24日,49岁的普洱市墨江县村民尹某某驾驶自己的130货车来到了红河州红河县三村乡南哈上寨村口处,没有完全制动便将车停在一处陡坡上后下车离开。不久之后尹某某发现车辆正在往前滑动,情急之下,尹某某只能从副驾位置攀爬车辆,意图重新控制此车。不过之后失控的车辆驶离路面向右侧翻,尹某某从车上掉下后,被自己的车压住当场死亡。事后,红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尹某某的家属向尹某某生前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墨江支公司提出理赔,不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该车虽然投保了交强险12万元、第三者商业险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3万元,但因交通事故发生时,尹某某属于驾驶人也属于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只愿意支付其家属车上人员责任险这一险种的赔偿3万元。而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只赔偿本车驾驶人、车上人员之外的第三人,故不予赔偿。

庭审:司机是否属于“第三人”成案件争议焦点

无奈之下,尹某某的家属只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保险责任内,赔偿因尹某某交通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奍人生活费等共计261562元。

8月17日,普洱市墨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尹某某家属的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师伟律师认为,肇事车辆在事发当时已经往前滑动,属于无人驾驶状态,尹某某从驾驶位置攀爬,后从车上掉下,被车压死,其身份显然不应是该车的实际控制人,更符合此车之外的“第三人”的性质。

但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只赔偿本车驾驶人、车上人员之外的第三人。而事发时,尹某某从副驾驶位置攀爬后半个身子已进入车内,不属于第三人身份,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尹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因案件较为特殊,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云南网(微信公号:yunnancn)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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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撞死自己”曾有先例

2013年12月13日,禄劝县货车司机李某某驾驶自己的货车到当地某卫生院运土。他把货车停在下坡路上准备装土,但他未启用停车制动器(未拉手刹)就下车了。装土过程中,货车向前滑行。李某某看到这一情况,急忙去阻挡车辆,他被货车挤压在车左侧的挡墙之间当场身亡。

因李某某只购买了交强险,事后在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属同一人,不应赔偿。无奈之下,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

经过审理,禄劝县法院认为,在本起案件中,李某某并不在车上,而是下车后在控制车辆险情中被挤压致死,此时的李某某已并非车上的人员或者车辆驾驶员的身份,已转化成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因此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

云南网(微信公号:yunnancn)温馨提醒各位驾驶员提高安全意识,在停车时拉紧手刹,如手动档则挂在挡上,如货车务必在车轮下放置石块,多一份谨慎,少一份事故。

编辑:郝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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