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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有修补痕迹 4S店被认定欺诈

[ 发表时间:2018-03-14 22:11:25   ]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沈高轩 实习生 管筱 记者 于英杰)3月13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江苏省高院梳理发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江苏某地4S店富豪公司与市民李忠约定,由4S店向李忠销售一辆2016款沃尔沃S60L智驭型水晶白色轿车。新车开了没多久,李忠发现油箱盖及右后叶子板油漆存在修补的痕迹,因此怀疑买到的可能是事故车。他与4S店交涉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4S店“退一赔三”。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富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出售的商品不存在瑕疵,所以应认定其隐瞒真实情况销售存在瑕疵的汽车,构成欺诈。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忠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1、汽车等耐用品在法定期间内存在瑕疵的,证明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

2、出卖人以经营者身份在闲鱼等旧货交易平台销售产品,构成欺诈的,买受人可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3、销售者通过微信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消费者应当对其从经营者处实际购买的缺陷产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5、非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的买受人,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6、经营者向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使用日期长于其经营场地租赁期限的,不必然构成欺诈

7、商家对出售伪劣食品作出的“假一赔万”的承诺,应认定为违约金,可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调整

8、经营者只有在对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故意及重大过失时,消费者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9、食品标签有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不予支持

10、经营者擅自改装车辆配置未告知消费者的,构成欺诈,应按其影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部分的三倍价款,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