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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工会吁加强新业态企业就业形态法律研究

[ 发表时间:2018-01-23 16:52:56   ]

中新网上海新闻1月23日电 (记者 缪璐许婧)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融合不断加强,新型就业形态层出不穷,而其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增多。2018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向政协提交了“加强新业态企业就业形态法律研究落实新型用工模式下职工权益保障”的提案。

虽然类似“互联网+”出行服务、订餐配送、网络平台等新业态的出现对经济稳增长、促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新业态企业的经营模式、用工形态与传统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不仅在产业、行业监管实践上面临着不小的难题,对其用工行为的界定、劳动标准适用等也存在紧迫性,一旦发生用工纠纷,难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形成具有普适性的处理规则。在司法救济方面,由于用工性质的难以界定,劳动者也无法纳入现有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保护,容易采取非理性方式进行维权。

根据上海工会群体性履职平台统计,今年以来,由于新业态企业用工不规范、欠薪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达9起,成为影响上海市劳资关系和谐的因素之一。

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在提案中提出,从当前新业态企业的就业模式看,主要有存在以下问题:用工模式多样化,易出现企业规避劳动法律情形;劳动保护制度缺失,使劳动者被迫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与自身社会保障责任;民事地位显失平等,意思自治原则难以体现。上海市著名配送平台“饿了么”就曾出现因配送员不满企业擅自克扣服务费而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

尽管如此,各类新业态企业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因而政府部门需要尽快出台相应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引导、规范此类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一方面需要发挥他们在扩大就业、促进创业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应当保护普通劳动者合法经济权益。

为了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在提案中建议:一是要明确不同就业形态法律关系边界,加强政策正面引导。二是扩大非标准劳动关系范围,分类适用不同法律标准。三是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为新业态就业劳动者提供基本社会保险。(完)

注:请在转载文章内容时务必注明出处!  编辑:缪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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