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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劫杀网约车司机 作案后用死者微信消费套现

[ 发表时间:2017-12-29 10:51:19   ]

中新网江苏新闻12月29日电 (记者 孙权)因被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讨债无力偿还,安徽男子王某在无锡劫杀了网约车司机郁某,并驾驶被害人车辆逃亡。在逃亡期间,王某竟仍使用被害人的微信进行消费、套现。

12月28日下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这起情节恶劣的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法院还判处王某赔偿因抢劫行为造成的汽车修理费人民币680元,因被害人郁某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人民币36342元,共计人民币37022元;责令王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130元。

王某1988年出生于安徽省萧县,被捕前系无锡某摄影美学馆员工。今年5月,王某因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讨债无力偿还,预谋抢劫网约车司机,并购买水果刀一把。

5月23日晚,王某在无锡市区用打车软件联系到网约车司机郁某开车送其前往梅园速8酒店。到达目的地后,王某再骗郁某驾车至宜兴市。

待车辆行驶至宜兴市丁蜀镇洋河行政村南湾村北侧村道附近时,王某采用持水果刀威胁的方法,劫得郁某随身携带的800余元和华为BLN-AL10型手机、苹果6SPlus型手机各1部(手机价值共计3300元),并逼迫郁某从其银行卡上转账3000元至郁某华为手机微信钱包。

随后,王某又采用水果刀割喉的方法将郁某杀害,劫得其所驾车辆(价值145000元),并将郁某的尸体藏匿于该车后备箱内,驾车逃至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一处宾馆,后被民警抓获。

在逃跑期间,王某还持被害人郁某的华为手机,先后在宜兴、金坛两地通过微信消费及套现共计233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郁某系锐器伤造成颈部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的辩护人则提出:涉案车辆不是被告人王某劫取的财物,而是其逃跑、藏匿尸体的工具,该车辆价值不应计入抢劫数额,故本案不应认定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系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且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理。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杀害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钱财,抢劫数额巨大,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

对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故本案涉案车辆的价值,应计入被告人王某的抢劫数额;虽然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可,但鉴于其预谋犯罪,抢劫数额巨大,作案手段残忍并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容宽宥。据此,法院方面作出如上判决。(完)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