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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成年学生 家教获刑12年半

[ 发表时间:2017-12-27 09:17:18   ]

直到看到摄像头录下的视频,赵先生(化名)才得知,17岁在读高二的女儿小娜(化名),补课期间遭到家庭教师邹明武猥亵。小娜告诉赵先生,自己还曾被邹明武强奸。去年年底,赵先生报警,邹明武被逮捕,随后被以涉嫌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12月26日,此案在海淀法院宣判,邹明武数罪并罚,获刑12年6个月。法院还判决,禁止邹明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此案系海淀法院首次对性侵害未成年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

安装监控发现女儿遭猥亵

去年春天,小娜告诉赵先生,不想再让邹明武老师给她补课了。邹明武是赵先生2015年为小娜请来的家教,价格为700元1小时,补课地点在邹明武家中。

赵先生当时没往深里想,以为女儿有了厌学心理,情绪低落不愿补课,没把女儿的话放在心里。之后,女儿又提出换老师的想法,但赵先生当时不知道女儿和邹明武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去年年底,邹明武为小娜补课的地点改到小娜家里,此时小娜对父亲提出,要在房间内装监控。赵先生听从了女儿的建议。此后,邹明武为小娜补课多次,摄像头记录了这期间发生的一切。赵先生从监控的回放中,看到了令人愤怒的一幕——女儿小娜,遭到邹明武猥亵。他还从女儿口中得知,她已经多次遭到邹明武猥亵,甚至强奸。此时,一年多的补课期间,赵先生支付邹明武的课时费高达16万元。

未成年受害人通过视频参与庭审

赵先生报案后,邹明武被警方逮捕并被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诉至海淀区法院。12月26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性质及当事人原因,此案系海淀法院首例对被害人及家属在庭审及宣判环节,全程采用视频保护的案件。

受害人在父母的陪同下,进入法庭附近的一间房间,房间内安装有大屏幕,能够看到庭审现场,听到庭审期间各方发出的声音。法官可以在法庭中通过麦克风向小娜发问,小娜的声音也可以传递至法庭。

法院对邹明武辩解不予采信

39岁的被告人邹明武称,他曾在北京某中学任教,并被评为“一级教师”以及“海淀区骨干教师”。法院查明,2016年3月至案发期间,邹明武利用给小娜辅导功课之机,多次强制猥亵小娜,并多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然而,邹明武不认可自己强奸小娜,他辩称,小娜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也未采取强制手段猥亵小娜。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关于邹明武是否构成强奸罪,邹明武虽自称与小娜系师生间的暧昧关系,但二人的微信聊天内容不涉及任何情感话题或者暧昧语句。小娜在公安机关的首次陈述中表示,第一次被邹明武强奸时,发现邹明武左侧臀部有红色胎记,并有照片佐证,但邹明武却称不知道自己臀部是否有红色胎记。小娜的陈述客观、真实,而邹明武的供述前后矛盾,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辩解,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邹明武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邹明武称,他是在小娜的同意下发生身体接触的,但根据小娜家的监控录像显示,小娜对邹明武的亲吻、抚摸都有躲闪,且邹明武有明显拉拽小娜为他手淫的行为,小娜则多次把手收回。结合全案证据,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获刑12年半并被禁止从业5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明武作为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却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根据法律法规,性侵害未成年人,应当从严处罚,如果被告人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更要从严惩治。

同时,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法对邹明武宣告从业禁止。根据法律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昨天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以强奸罪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9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同时,禁止邹明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宣判后,邹明武表示会上诉。

(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杨琳)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