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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诽谤错杀同事 本案未当庭宣判

[ 发表时间:2017-11-22 08:37:06   ]

被他人造谣诽谤后,陆丰错误地认定同事为造谣者,在当面对质时,陆丰冲动错杀同事。被司法机关逮捕后,陆丰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真正的造谣者承担刑事责任,并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今天上午,本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

男子被诽谤

一怒杀同事

今年9月19日晚,在北京某长途客运站的工作微信群中,客运站缉查队负责人陆丰发布的微信内容让群里的同事愕然。聊天记录中该人以陆丰的口吻,用污秽的语言“自曝”与单位女同事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曾对养女实施强奸。

很快,陆丰居住的某村“村民互助群”又出现了同样的言论。

虽然昵称、头像都是陆丰本人所用,但该微信的主人并非陆丰,所说的言论也均是编造。看到自己被人造谣后,陆丰立刻联系了客运站领导,并报了警。但回到家,陆丰心里仍然愤愤不平,想要找到造谣者。

思前想后,陆丰想到了同事冯磊。两人是同村村民,因冯磊经常违反劳动纪律,陆丰作为缉查队负责人时常对他进行处罚。加之微信言语口气很像冯磊,他也清楚陆丰的女儿为抱养,陆丰便认定是冯磊造的谣。

21日,陆丰找到冯磊对质。因为并非自己所为,冯磊自然不会承认,他的态度激怒了陆丰。一夜没睡的陆丰难以自控情绪,从兜里掏出预先准备的刀,向冯磊的腹部、脖子、胸部扎了十多刀,随即向客运站驻站民警投案。冯磊经抢救无效死亡。

积怨老同事 造谣图报复

案发后,陆丰被逮捕,民警经工作,锁定了造谣者冯鑫。

冯鑫与陆丰也曾是同事,但在2012年因辱骂女同事,冯鑫与女同事发生了肢体冲突。因认为事发时陆丰拉了偏架并销毁证据导致自己被开除,冯鑫一直对陆丰怀恨在心。

离开客运站后,冯鑫的收入一直不乐观,为了重回客运站工作,加上想对陆丰实施报复,冯鑫决定在微信群里诽谤陆丰。

冯鑫用一个不常用的手机号注册了新的微信,盗用陆丰正在使用的头像、昵称,用自己的微信将新号拉进了三个村民互助群,并以陆丰的口吻联系同事。同事误以为号主就是陆丰,便将其拉进了客运站工作群。随即,冯鑫便在四个微信群中发布了造谣诽谤内容。

“那些都是胡编乱造的。”冯鑫说,两人之间早就有过节,发完微信后他感觉到有点害怕,但也没有考虑太多。他本来计划事后主动找客运站领导和陆丰一起坐下来谈谈,把以前的过节说开,“没想到矛盾会激化”。

消息发出后,冯鑫立刻修改了头像、昵称,并将注册微信用的手机卡丢弃。

自诉造谣者 索赔200万

被逮捕后,陆丰向丰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表示冯鑫发布信息的四个微信群中,除去重复的人共有500人左右,由于该微信内容涉及客运站职工和村民,且微信被大量转发,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故请求法院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冯鑫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今天上午,冯鑫在丰台法院出庭受审。因自诉人陆丰涉嫌故意杀人罪仍被羁押候审,他委派了律师出庭。

刑事自诉与国家公诉相对,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不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案件。今天的庭审与通常的刑事案件不同,没有公诉人出席,自诉人与被告人代理人相对而坐。

“这事儿我做的不对,心里十分内疚,也知道自己错了。”在法庭上,冯鑫对他实施的造谣诽谤行为不持异议,“真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陆丰的代理人表示,冯鑫的造谣行为导致陆丰实施杀人行为,死者冯磊年仅27岁,其家属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00万元,这笔费用应当由冯鑫承担。

冯鑫辩护人表示,本案不幸的发生是因为陆丰没有正确处理矛盾所致,而不是冯鑫的造谣行为直接产生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应针对被害人实际发生的直接物质损失,但陆丰主张的200万元并未实际发生,并且这是他实施杀人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冯鑫承担。

“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愿意道歉,也愿意尽最大能力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赔偿。”冯鑫说。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刘苏雅 文并摄

编辑:孟令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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