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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院陆续宣判多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 发表时间:2019-03-30 09:52:52   ]

近期,我省西宁、海东两地法院陆续宣判多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这些案件中除了本报报道的西宁市城东区法院3月20日公开审判的以谢某有、孔某亮为组织领导,涉及29名被告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及化隆县法院3月26日公开审判的马文某等8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外,还有另外3起案件已经宣判,共计判处被告人53人,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对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并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互助县法院审理的李某等4人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指挥安排吴有某(已处刑)利用同乡、朋友等关系,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建立名为“亮家军”的微信群,纠集被告人白某强及王某凯、胡某捷、李某业、李某福(均已处刑)等人成为相对固定的团伙成员,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在互助县威远镇及周边地区,逞强争胜,插手民间纠纷,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3月19日,互助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等4人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

循化县法院审理的马乙某某等7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乙某某、韩某、韩某某夫等7人通过各种关系相互结识。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马乙某某、韩某、韩某某夫、马某、马德某、马某某、韩某某7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形成以被告人马乙某某、韩某、韩某某夫、马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马德某、马某某、韩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在循化县境内多家宾馆、餐馆及棋牌娱乐室等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及管理秩序并引发群众心理恐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3月25日,循化县法院以被告人马乙某某等7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刑罚。

西宁市城北区法院审理的樊某寿等5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寿利用同乡、同学等关系拉拢、纠集被告人张某元、张某海、孙某贵、祁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缓刑服刑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替他人索要债务;以暴力、威胁手段于夜间在本市周边地区寻找酒后驾车司机,伺机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敲诈勒索;参与公民经济纠纷并持械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后果。该犯罪集团成员较为固定,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3月27日,城北区法院以被告人樊某寿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作者:于瑞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