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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破产重整力度短平快清理“僵尸企业”

[ 发表时间:2019-03-29 14:54:37  作者:张晨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9日 14:5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晨 2019年03月29日 14:54

  加大破产重整力度短平快清理“僵尸企业”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 本报记者 张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两个司法解释,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明确规定延期开庭审理次数

  近年来,最高法先后出台多个司法文件、实施数十项举措,落地中央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此次发布的决定,明确了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和限制情形兜底条款,为缩短审判时间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在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程序中简单快捷的制度优势,达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41.8万件,通过合同案件的审理,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市场经济活力。

  在世界银行2019年度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指标得分78.97,世界排名第6名,其中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标”得分15.5分,位列世界第二。

  “下一步,我们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刘贵祥说。

  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随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大力开展,破产审判机制不断健全。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各级法院积极推动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比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破产重整案,以破产企业股权整体出让方式通过互联网公开竞价招募投资人引进9.6亿元投资,职工债权获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模拟破产清偿率11%大幅提高到83%。

  继去年3月份出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后,这次发布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关丽表示,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但各地法院工作开展还很不平衡,浙江、江苏、广东三个省份受理的破产类案件数量约占到40%。以深圳为代表的广东法院的执破衔接工作、以温州为代表的浙江法院的破产审判府院联席工作机制建设、上海法院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等,各具特色。但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还很少,破产审判工作并未有效发展推进。

  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为继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今年初,深圳、北京、上海三地先后设立破产法庭。2月28日,最高法下发《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为破产审判专业化提供审判管理保障。

  “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刘贵祥介绍说,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法院应侧重以下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僵尸企业’的清理,对毫无发展前景,债台高筑,完全处于‘僵尸’状态的企业,要用比较短平快的程序让它从市场中退出。二是重点抓好暂时处于债务危机,但是技术力量、人员素质、发展前景都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要加大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力度,挽救濒危企业,使它生存下来。”刘贵祥说。

  坚持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在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面,刘贵祥表示,对于金融消费者、储户、证券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有必要给予优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明确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权利,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近期,我们要加快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司法政策,及时出台银行卡司法解释,保护银行卡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研究制定或修改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司法解释,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刘贵祥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透露,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正在推动健全企业的破产法律制度。

  本报北京3月28日讯  

法制日报[db:来源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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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两个司法解释,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明确规定延期开庭审理次数

近年来,最高法先后出台多个司法文件、实施数十项举措,落地中央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此次发布的决定,明确了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和限制情形兜底条款,为缩短审判时间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在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程序中简单快捷的制度优势,达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41.8万件,通过合同案件的审理,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市场经济活力。

在世界银行2019年度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指标得分78.97,世界排名第6名,其中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标”得分15.5分,位列世界第二。

“下一步,我们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刘贵祥说。

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随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大力开展,破产审判机制不断健全。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各级法院积极推动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比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破产重整案,以破产企业股权整体出让方式通过互联网公开竞价招募投资人引进9.6亿元投资,职工债权获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模拟破产清偿率11%大幅提高到83%。

继去年3月份出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后,这次发布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关丽表示,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但各地法院工作开展还很不平衡,浙江、江苏、广东三个省份受理的破产类案件数量约占到40%。以深圳为代表的广东法院的执破衔接工作、以温州为代表的浙江法院的破产审判府院联席工作机制建设、上海法院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等,各具特色。但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还很少,破产审判工作并未有效发展推进。

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为继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今年初,深圳、北京、上海三地先后设立破产法庭。2月28日,最高法下发《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为破产审判专业化提供审判管理保障。

“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刘贵祥介绍说,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法院应侧重以下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僵尸企业’的清理,对毫无发展前景,债台高筑,完全处于‘僵尸’状态的企业,要用比较短平快的程序让它从市场中退出。二是重点抓好暂时处于债务危机,但是技术力量、人员素质、发展前景都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要加大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力度,挽救濒危企业,使它生存下来。”刘贵祥说。

坚持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在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面,刘贵祥表示,对于金融消费者、储户、证券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有必要给予优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明确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权利,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近期,我们要加快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司法政策,及时出台银行卡司法解释,保护银行卡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研究制定或修改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司法解释,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刘贵祥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透露,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正在推动健全企业的破产法律制度。

本报北京3月28日讯

【编辑:黄诗立】